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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某系一抢劫案的被害人。关于高某的诉讼权利,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09年试卷2第66题)
高某系一抢劫案的被害人。关于高某的诉讼权利,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09年试卷2第66题)
admin
2014-12-22
31
问题
高某系一抢劫案的被害人。关于高某的诉讼权利,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09年试卷2第66题)
选项
A、有权要求不公开自己的姓名和报案行为
B、如公安机关不立案,有权要求告知不立案的原因
C、作为证据使用的鉴定结论,经申请可以补充或者重新鉴定
D、如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也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自诉
答案
A,B,C,D
解析
当事人享有的共同诉讼权利:(1)以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2)在具有法定理由时申请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或者书记员、鉴定人、翻译人员回避;(3)对于依照法定理由提出但被驳回的申请回避的决定,有权申请复议一次;(4)对于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侵犯其诉讼权利或对其人身进行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5)有权参加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6)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不服的,向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
本题考查的是被害人的诉讼权利,主要是以法条为依据,注意对一个知识点联系的几个法条进行归纳总结。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除享有当事人共有的诉讼权利以外,还享有以下诉讼权利:
(1)报案权、控告权。《刑事诉讼法》第109条第3款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应当保障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如果不愿公开自己的姓名和报案、控告、举报的行为,应当为他保密。故A项正确。
第110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故B项正确。
(2)对于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有权向人民检察院提出意见,请求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的不立案进行监督。
(3)有权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委托诉讼代理人。
(4)对于人民检察院所作的不起诉决定,有权获得不起诉决定书,并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要求提起公诉;对于人民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的,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故D项正确。
(5)对于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被害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6)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不服的,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抗诉。人民检察院在收到这一请求后5日内,应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并答复请求人。
(7)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有权提出申诉。另外,据《刑事诉讼法》第146条规定,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请,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C项说法亦正确。
疑难辨析:本题主要考查诉讼当事人的权利行使,该类题目多与各具体程序相结合,如本题就考查了被害人在刑事诉讼多个阶段的诉讼权利,尤要注意被害人不享有公诉案件的起诉权和抗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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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一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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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一
法律职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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