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的儿子乙患有严重精神病,甲为了让乙留下子嗣,而将女子丙绑回家中,并协助乙强奸丙。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dmin2019-06-13  27

问题 甲的儿子乙患有严重精神病,甲为了让乙留下子嗣,而将女子丙绑回家中,并协助乙强奸丙。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选项 A、甲与乙共同构成强奸罪,甲是主犯,乙是从犯
B、甲与乙共同构成强奸罪,甲是从犯,乙是主犯
C、甲与乙共同构成强奸罪,甲是教唆犯,乙是实行犯
D、甲构成强奸罪的间接正犯

答案D

解析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成立共同犯罪,必须有两个以上的犯罪主体,即作为共同犯罪人中的任何一人,都必须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乙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甲与乙不可能构成共同犯罪。ABC选项错误。在本案情况下,甲不过是把精神病人乙当作犯罪的工具实施自己的犯罪,这种情形不构成共同犯罪,甲在理论上被称为间接正犯或间接实行犯。间接正犯有两种情形:(1)利用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去实施犯罪;(2)利用不知情的人的行为实施犯罪。D选项正确。需注意:关于共同犯罪理论,法硕考试和司法考试有着重大差异,本题即是其中一例,请考生在作答时务必坚持法硕考试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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