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卷一第44题)下列哪些情形可以将两件产品的外观设计认定为实质相同的外观设计?

admin2018-06-28  25

问题 (2014年卷一第44题)下列哪些情形可以将两件产品的外观设计认定为实质相同的外观设计?

选项 A、互为镜像对称的两把椅子
B、难以察觉细微差异的两扇百叶窗,其差异仅在于具体叶片数不同
C、图案、色彩相同的两个长方体包装盒,其设计差别仅在于盒体的高度略有不同
D、形状、图案和色彩均相同的铅笔和巧克力

答案A,B,C

解析 《专利审查指南2010》4-5-5.1.2“外观设计实质相同”中规定:“如果一般消费者经过对涉案专利与对比设计的整体观察可以看出,二者的区别仅属于下列情形,则涉案专利与对比设计实质相同:(1)其区别在于施以一般注意力不能察觉到的局部的细微差异,例如,百叶窗的外观设计仅有具体叶片数不同;(2)其区别在于使用时不容易看到或者看不到的部位,但有证据表明在不容易看到部位的特定设计对于一般消费者能够产生引人瞩目的视觉效果的情况除外;(3)其区别在于将某一设计要素整体置换为该类产品的惯常设计的相应设计要素,例如,将带有图案和色彩的饼干桶的形状由正方体置换为长方体;(4)其区别在于将对比设计作为设计单元按照该类产品的常规排列方式作重复排列或者将其排列的数量作增减变化,例如,将影院座椅成排重复排列或者将其成排座椅的数量作增减;(5)其区别在于互为镜像对称。”由此可知,选项A、B、C中的外观设计可以认定为实质相同的外观设计。选项A、B、C正确,符合题意。D选项中的铅笔和巧克力由于产品种类不相同也不相近似,根据《专利审查指南2010》4-5-5.1.2中的规定:“对于产品种类不相同也不相近的外观设计,不进行涉案专利与对比设计是否实质相同的比较和判断,即可认定涉案专利与对比设计不构成实质相同……”形状、图案和色彩均相同的铅笔和巧克力不构成实质相同的外观设计。故选项D错误,不符合题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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