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是某市商业报社的摄影记者。1998年,李某所在城市遭遇强台风,李某不顾自身危险,在台风期间上街抓拍了人们防灾、避灾,以及台风造成危害的数张照片。李某挑选了其中10张交给报社,由报社当日值班编辑陈某配写了题为“台风压境,人心不乱”文字稿,作为摄影专题报道

admin2022-01-27  16

问题 李某是某市商业报社的摄影记者。1998年,李某所在城市遭遇强台风,李某不顾自身危险,在台风期间上街抓拍了人们防灾、避灾,以及台风造成危害的数张照片。李某挑选了其中10张交给报社,由报社当日值班编辑陈某配写了题为“台风压境,人心不乱”文字稿,作为摄影专题报道,一起发表在1998年7月5日的该市商业报上,报道中并未声明不得转载、摘编。同年7月7日,该市晚报社在征得陈某同意后,在自己当日发行的报纸上以“台风肆虐,人心不慌”为题对前述报道进行了转载,转载只使用了李某10幅作品中的4幅作品,且没有署李某的姓名。李某遂诉至法院,要求晚报社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关于本案,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选项 A、晚报社侵犯了李某的署名权、获得报酬权
B、晚报社侵犯了李某的保护作品完整权
C、晚报社有权对李某作品进行转载
D、晚报社并未侵犯李某的著作权

答案2,8

解析 《著作权法》第13条规定,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著作权。本案中所涉及的专题摄影报道为李某、陈某合作创作的可分割使用的合作作品,二人可以分别就各自创作的内容行使著作权。陈某的同意并不能免除晚报社的责任。按照《著作权法》第10条的规定,著作权人依法享有署名权、保护作品完整权、获得报酬权等著作人身权和财产权。本案中,晚报社未署李某姓名的行为明显侵犯了李某的署名权。另外,《著作权法》第22条第3项虽然规定,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的,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是从本案的情况看,晚报并非是不可避免地非要引用李某的作品,因此晚报社还侵犯了李某的获得报酬权。由于该作品刊登后,李某并未声明不得转载、摘编,晚报社对其转载并无不妥。至于保护作品完整权,晚报社虽然只采用了李某的部分作品,但并没有形成对其作品构思和内容的篡改和毁损。因此,晚报社并未侵犯李某的保护作品完整权。综上,B项、D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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