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和丙3人共同创办了某合伙企业。后甲因病去世。甲的妻子丁、10岁的儿子戊是甲的继承人。则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

admin2014-04-26  26

问题 甲、乙和丙3人共同创办了某合伙企业。后甲因病去世。甲的妻子丁、10岁的儿子戊是甲的继承人。则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

选项 A、丁自继承开始之日起即成为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
B、戊可以在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情况下成为合伙人,由其监护人丁代行权利
C、丁如果不愿意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则合伙企业应当退还其依法继承的财产份额
D、戊由于并非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因此不得成为合伙人

答案B,C

解析 根据《合伙企业法》第51条第3款规定,合伙人死亡时,如其有未成年的继承人,则该继承人有可能成为合伙人,前提是合伙人一致同意,这与合伙人必须是完全行为能力人的规定(《合伙企业法》第9条)并不相悖。合法继承人不愿意成为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的,合伙企业应退还其依法继承的财产份额。合法继承人为未成年人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在其未成年时由监护人代行其权利。因此A,D的表述都有不正确之处,B,C为正确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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