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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15周岁)指使乙(13周岁)抢夺手机,乙得手后为了逃跑,捡起砖块将追赶的受害人打成轻伤。甲的行为应认定为( )(2016年法学基础课单选第3题)
甲(15周岁)指使乙(13周岁)抢夺手机,乙得手后为了逃跑,捡起砖块将追赶的受害人打成轻伤。甲的行为应认定为( )(2016年法学基础课单选第3题)
admin
2018-07-30
35
问题
甲(15周岁)指使乙(13周岁)抢夺手机,乙得手后为了逃跑,捡起砖块将追赶的受害人打成轻伤。甲的行为应认定为( )(2016年法学基础课单选第3题)
选项
A、抢夺罪
B、抢劫罪
C、故意伤害罪
D、不构成犯罪
答案
D
解析
乙未满十四周岁,根据刑法的规定,乙未到承担刑事责任的年龄,乙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甲指使乙抢夺,但未指使乙打人,乙捡起砖块打人的行为属于过限行为,甲对过限行为不承担责任。甲未满十六周岁,根据刑法的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甲没有上述行为,所以甲的行为不构成犯罪,D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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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硕士(非法学)专业基础课题库专业硕士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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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硕士(非法学)专业基础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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