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外语
计算机
考研
公务员
职业资格
财经
工程
司法
医学
专升本
自考
实用职业技能
登录
司法
案情介绍:高×(男,45岁)、陈×(女,40岁)两人为了获取钱财,预谋由高×冒充陈×前夫邱××将陈×与邱××共同共有的房屋出售。2004年10月7日高×和陈×欲将位于北京市××区××小区×号楼×层××号房屋出售给北京××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2004年10月
案情介绍:高×(男,45岁)、陈×(女,40岁)两人为了获取钱财,预谋由高×冒充陈×前夫邱××将陈×与邱××共同共有的房屋出售。2004年10月7日高×和陈×欲将位于北京市××区××小区×号楼×层××号房屋出售给北京××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2004年10月
admin
2018-09-10
18
问题
案情介绍:高×(男,45岁)、陈×(女,40岁)两人为了获取钱财,预谋由高×冒充陈×前夫邱××将陈×与邱××共同共有的房屋出售。2004年10月7日高×和陈×欲将位于北京市××区××小区×号楼×层××号房屋出售给北京××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2004年10月14日13时许,高×在上述房屋内,假借钥匙丢失,请开锁公司人员打开了属邱××所有的房屋门锁。当高×进入邱××的房间翻找物品时.与外出返回的借住邱××房间的李×(女。邱××的表妹)相遇并发生争吵。高×即持随身携带的斧子猛砍李×的头部数下,致李×颅脑损伤死亡。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分院指控:被告人高×经预谋冒充陈×前夫邱××的名义,将邱××、陈×共同所有的位于本市××区××小区×号楼×层××号的房屋出卖。2004年10月14日13时许,高×在该屋清理物品时,被李×发现,二人发生争执,高×唯恐事情败露.用随身携带的斧子猛砍李×头部数下,致李×颅脑损伤死亡。并向法院移送了指控被告人高×犯罪的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刑事科学技术鉴定结论等证据,认为被告人高×的行为触犯了《刑法》的规定,高×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
同时,李×的母亲(王××)委托律师提起了附带民事诉讼。审理中原告王××的诉讼代理人郑×诉称:被告高×的犯罪行为,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王××遭受了经济损失,要求高×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赡养费等经济损失人民币×万余元.并向法庭提交了丧葬费单据、原告人的户籍证明等证据。
被告人高×在法庭审理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杀人事实未提出辩解。高×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高×是在受到被害人李×辱骂的情况下,情绪失控杀人,主观恶性小,建议对高×从轻处罚。
问题:假设你是一审法院的主审法官,请你根据上述情况制作一份判决书。
答题要求:
(1)文书种类的选择符合法律规定,格式规范,应具备的事项齐全;
(2)作出的处理合法有据,定性准确;
(3)文字简练通畅,无语法错误和错别字。
选项
答案
北京市第×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中刑初字第××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分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女,58岁(××××年××月××日出生),汉族,××公司职工,住北京市××区××路××号,系被害人李×之母。 诉讼代理人: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即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高×,男,45岁(××××年××月××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出生地北京市,无业,住北京市××区×路×号院×楼××号;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于××××年××月××日被羁押,同年××月××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看守所。 辩护人:武×,北京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分院以京检×分刑诉字(×××××)第××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犯故意杀人罪。于××××年×月×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分院指派检察员××、代理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及其辩护人武×,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诉讼代理人郑×到庭参加诉讼。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分院指控;……(重点突出描述高×故意杀人的经过)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分院向本院移送了指控被告人高×犯罪的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刑事科学技术鉴定结论等证据。认为被告人高×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条之规定,高×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的诉讼代理人郑×在法庭审理中诉称:被告人高×的犯罪行为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遭受了经济损失,要求高×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赡养费等经济损失人民币×万余元。并向法庭提交了丧葬费单据、原告人的户籍证明等证据。 被告人高×在法庭审理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杀人事实未提出辩解。高×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高×是在受到被害人李×辱骂的情况下.情绪失控杀人,主观恶性小,建议对高×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简要陈述犯罪事实。针对高×的犯罪符合故意杀人的构成要件来描述)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在案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证据名称)证明……(案件事实) 2.××××(证据名称)证明……(案件事实) 高×辩护人提出的高×是在受到被害人李×的辱骂,情绪失控的情况下杀人的辩护意见,不能成为对高×从轻处罚的理由,本院不予采纳。 被告人高×杀害被害人李×的行为,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支付丧葬费、赡养费人民币××××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原告人王××提供的丧葬费单据、原告人的户籍证明等证据在案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分院指控被告人高×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指控罪名成立。高×的犯罪行为使王××遭受的经济损失,高×依法应予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条、第××条第×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高×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二、被告人高×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经济损失人民币××××元。 三、随案移送的证物××、××,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份。 审判长 ××× 审判员 ××× 代理审判员 ××× ××××年××月××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解析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PFblFFFM
本试题收录于:
主观题试卷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0
主观题试卷
法律职业资格
相关试题推荐
据《检察日报》报道,为了庆祝国家男子足球队在亚洲区小组赛中胜利出线,个别城市的市政府决定允许市民和球迷燃放烟花爆竹,而在此之前,该城市已经通过并颁布了地方性法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请运用所学知识,对此进行分析,指出上述市政府的做法是否合适,并阐述你的理由
案情:A、B、C合伙成立一合伙企业,出资比例为2:3:5。因购车款不足就向D银行贷款20万元,以奥迪牌轿车做抵押,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后因流动资金不足,公司又以该车质押向E借款1万元。在合伙企业把汽车交付E的途中,车撞伤行人L,需住院费1万元。同时车也
张洁的买卖行为是否有效?如果体育器材公司卖出该美国原装高级跑步机后觉得后悔,提出售货员并未被授权出卖该物,属于越权,并以此主张买卖无效,是否合法?
华康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上市公司,为募集资金,拟于2004年6月发行公司债券,确定发行方案如下:(1)经过清产核资,公司现有净资产为4000万元。(2)公司上一次发行债券的数额为600万元,本次拟发行800万元。(3)由董事会决定公
余某一直保持沉默会产生什么样的法律后果?法院如何对待关于刑讯逼供的指控和翻供?
[案情] 某甲一日在路上拾得一皮包,内有现金5000元,银行活期存单一张及银行支票一张。此时,失主经人指认,找到某甲要其退还,某甲称未拾到该包,拒不退还,某甲立即前往银行,冒用失主之名,取出存单上的1万元,又以支票支取6万元。 [问题] 请根据刑
张三李四之间是什么法律关系?是否有效?李四、王五、钱一对该幅名画的权利谁可以优先行使?
张三李四之间是什么法律关系?是否有效?王五钱一之间是什么法律关系?
我国司法机关对史密斯行使刑事管辖权所依据的刑法的效力原则是什么?该罪属于我国《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中的哪一大类?该类犯罪的主要特点是什么?
某民法典第一条规定:“民事活动,法律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依照习惯;没有习惯的,依照法理。”比较该条规定与刑法中“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原则的区别及理论基础;
随机试题
甲国与中国均为1965年在海牙签订的《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公约》的缔约国。现甲国法院依该公约向总部设在南京的东陵公司送达若干司法文件。根据该公约及我国的相关规定,下列判断何者为错误?
新建建筑物基础与原有相邻建筑物基础间的净距L与两基底标高差ΔH的关系是,( )。
工业卫生技术措施以改善劳动条件、预防职业病为目的,以下各类技术措施属于此类的是()。
根据商标法律制度的规定,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
“制造费用”科目核算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而发生的各项间接费。本科目月末一般无余额。()
下列不属于美术课程标准中关于义务教育美术课程的基本理念的是()
下列战争及战争结果对应正确的是()。
Whichofthefollowinghadthehighestmarriagerate?
Inthefirsthalfofthisyear,theChineseeconomyoutperformedwhatpeoplehaveexpectedinspiteofthegraveCOVID-19situa
Whichofthefollowingsentencesexpressesapresumption?
最新回复
(
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