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民事诉讼二审程序的表述,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2012年试卷三第43题)

admin2015-05-18  41

问题 关于民事诉讼二审程序的表述,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2012年试卷三第43题)

选项 A、二审案件的审理,遇有二审程序没有规定的情形,应当适用一审普通程序的相关规定
B、二审案件的审理,以开庭审理为原则
C、二审案件调解的结果变更了一审判决内容的,应当在调解书中写明“撤销原判”
D、二审案件的审理,应当由法官组成的合议庭进行审理

答案C

解析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74条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可知,在二审案件的审理过程中,遇有二审程序没有规定的情形,可以适用一审普通程序的相关规定。因此,选项A正确。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69条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以在本院进行,也可以到案件发生地或者原审人民法院所在地进行。”可知,二审案件的审理应以开庭审理为原则,以不开庭审理为例外。选项B正确。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72条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应当制作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调解书送达后,原审人民法院的判决即视为撤销。”可知,二审中因达成调解协议而制作调解书结案的,调解书具有与判决书同等的效力,调解书送达后,原审法院作出的判决即视为撤销。因此,二审法院无须在调解书中写明“撤销原判”,选项C错误。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40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第二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可知,二审案件的审理只能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人民陪审员不能参与二审案件的审理。因此,选项D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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