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2月,下列人员向所在单位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哪些人具备法定条件?(2009年试卷一第71题)

admin2015-06-17  36

问题 2009年2月,下列人员向所在单位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哪些人具备法定条件?(2009年试卷一第71题)

选项 A、赵女士于1995年1月到某公司工作,1999年2月辞职,2002年1月回到该公司工作
B、钱先生于1985年进入某国有企业工作。2006年3月,该企业改制成为私人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年满50岁的钱先生与公司签定了3年期的劳动合同
C、孙女士于2000年2月进入某公司担任技术开发工作,签定了为期3年、到期自动续期3年且续期次数不限的劳动合同。2009年1月,公司将孙女士提升为技术部副经理
D、李先生原为甲公司的资深业务员,于2008年2月被乙公司聘请担任市场开发经理,约定:先签定1年期合同,如果李先生于期满时提出请求,可以与公司签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答案B,D

解析 《劳动合同法》第14条第2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的;(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39条和第40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据上述条款可知,A项中,赵女士曾经离职,连续工作时间应当从2002年1月开始计算,到2009年2月不足10年,不符合第14条第2款第(一)项“连续”满10年的条件,不选。
    B项中,钱先生到改制时已经在该企业连续工作超过10年,且年满50周岁,离退休不足10年,符合第2款第(二)项之情形,当选。
    C项表面上似乎属于第2款第(三)项之情形,但根据《劳动合同法》第97条规定:“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本法第14条第2款第(三)项规定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自本法施行后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开始计算。……”《劳动合同法》自2008年1月1日起实施,所以C项由于未考虑法的溯及力问题,我们建议不应选。
    D项属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情形。本题司法部答案为BCD,我们认为有异议,C项不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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