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年2月,国航财务公司与华诚财务公司签订一份资金拆借合同,约定:华诚财务公司从国航财务公司拆借人民币1500万元,并约定了还款期限及利息等。在拆借合同到期后,华诚财务公司偿还了部分本息,但尚有1395万元未还。故国航财务公司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

admin2009-01-14  35

问题 1997年2月,国航财务公司与华诚财务公司签订一份资金拆借合同,约定:华诚财务公司从国航财务公司拆借人民币1500万元,并约定了还款期限及利息等。在拆借合同到期后,华诚财务公司偿还了部分本息,但尚有1395万元未还。故国航财务公司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华诚财务公司偿还所欠款项。2000年8月9日,法院判决,双方签订的资金拆借合同有效,华诚财务公司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偿还国航财务公司本息共计1395万元。由于华诚财务公司到期没有归还本息,但其对永盈大厦房地产有限公司拥有巨额到期债权,却不及时行使(6份借款合同,总计借款金额为4亿元)。故国航财务公司于2000年9月1日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经查,华诚财务公司另外已无财产。对本案的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选项 A、在代位权诉讼中,国航财务公司应以华诚财务公司的代理人身份向永盈公司提起诉讼
B、在代位权诉讼中,国航财务公司可以自己的名义起诉,但应以华诚财务公司和永盈公司为共同被告
C、在代位权诉讼中,若国航财务公司胜诉,应由永盈公司向华诚财务公司清偿债务
D、在代位权诉讼中,若国航财务公司胜诉,应由永盈公司直接向国航公司清偿债务

答案8

解析 本题涉及代位权问题。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诉讼中,以次债务人为被告,债务人可以为诉讼中的第三人。故AB选项错误。依《合同法解释(一)》第20条规定,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故C选项错误,D选项正确。当然,次债务人向债权人清偿的,仅限于债权额范围,对超出部分的请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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