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论合同法上的不安抗辩权。

admin2010-08-26  31

问题 简论合同法上的不安抗辩权。

选项

答案不安抗辩权,是指在规定了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应先履行债务的一方当事人,在后履行债务一方当事人因财产状况恶化而有难为对待给付的情况下,于后履行债务一方当事人未履行或提供担保之前,可以拒绝先为履行的权利。其适用条件如下: (1)适用于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 (2)后履行债务的一方当事人的债务尚未届履行期限。 (3)后履行债务的一方当事人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况,如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等。 (4)后履行债务一方当事人未履行或提供担保。

解析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P5LGFFFM
本试题收录于: 民法题库成考专升本分类
0

最新回复(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