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高校环境法教授诉环保局 甲、乙、丙企业污染了A区一条全国著名的河流,当地居民去举报,但是环保局迟迟没有行动。某高校环境法教授提起了行政诉讼,环保局并不是不予行动,而是进行了选择性的执法。有报道称该教授是“行政公益性诉讼”。 【问题】 教授的主体资格如何?

admin2022-10-24  33

问题                                                                                                                                          某高校环境法教授诉环保局
甲、乙、丙企业污染了A区一条全国著名的河流,当地居民去举报,但是环保局迟迟没有行动。某高校环境法教授提起了行政诉讼,环保局并不是不予行动,而是进行了选择性的执法。有报道称该教授是“行政公益性诉讼”。
【问题】
教授的主体资格如何?

选项

答案《行政诉讼法》第25条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根据这条规定,行政诉讼法对行政诉讼的原告资格规定了一定的条件。在本案中,某高校环境法教授不是环保局的不作为行为的相对人,与环保局不作为行为也没有很大的利害关系。所以,在本案中某高校环境法教授不具有行政诉讼的原告资格。有报道称该教授提起的诉讼是“行政公益性诉讼”。那么,该教授是否具有行政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呢?我国法律对行政诉讼的原告资格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学界对此意见也不太统一。有学者认为,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主体应该包括检察院、社会公益组织和个人。有学者认为,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主体仅为人民检察院。显然,人民检察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已经具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实施办法》对人民检察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进行了尝试,2017年更是将“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写入了《行政诉讼法》。尽管如此,公民是否能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在我国还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在司法实践中也没有得到支持。因此,某高校环境法教授也不具有提起行政公益诉讼主体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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