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应承担的责任有( )。

admin2017-03-17  24

问题 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应承担的责任有(    )。

选项 A、民事责任
B、行政责任
C、经济责任
D、刑事责任
E、违宪责任

答案A,B

解析 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应承担民事责任。《建筑法》第26条规定:“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合同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第58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还应承担行政责任。《建筑法》第65条规定:“……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并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60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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