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外语
计算机
考研
公务员
职业资格
财经
工程
司法
医学
专升本
自考
实用职业技能
登录
司法
下列关于民事诉讼自认及其法律后果的说法,哪些是错误的?(2005—卷三—70,多)
下列关于民事诉讼自认及其法律后果的说法,哪些是错误的?(2005—卷三—70,多)
admin
2014-02-25
17
问题
下列关于民事诉讼自认及其法律后果的说法,哪些是错误的?(2005—卷三—70,多)
选项
A、老张诉小张的赡养纠纷案件中,小张对老张陈述的收养事实明确表示承认,老张对形成收养关系的事实无需举证
B、对原告甲陈述的事实,被告乙不置可否,法官充分说明并询问后,乙仍不予回答,视为对该项事实的承认
C、经当事人特别授权的代理律师在诉讼中对案件事实的承认,视为当事人的承认,但因此而导致承认对方诉讼请求的除外
D、被告只要在法庭辩论终结前声明撤回承认,其在庭审过程中的承认即无效
答案
A,C,D
解析
本题中的自认,就是《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8条中规定的承认。根据此规定,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但涉及身份关系的案件除外。A项属于身份关系案件,不能自认,A项错误。依据该规定,对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另一方当事人既未表示承认也未否认,经审判人员充分说明并询问后,其仍不明确表示肯定或者否定的,视为对该项事实的承认,这就是默示承认,B项说法正确。
C项说法也在此规定中可找到依据,根据该规定,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的,代理人的承认视为当事人的承认。但未经特别授权的代理人对事实的承认直接导致承认对方诉讼请求的除外。经特别授权的代理人可以承认对方诉讼请求,自然也可以通过承认事实而间接地承认对方的诉讼请求,因此C项说法错误。
D项所述为承认的撤回,依据该规定,当事人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撤回承认并经对方当事人同意,或者有充分证据证明其承认行为是在受胁迫或者重大误解情况下作出且与事实不符的,不能免除对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可见,撤回承认有一定条件,不能像D项所述那样撤回,D项说法错误。本题答案为A、C、D。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OzOlFFFM
本试题收录于:
试卷二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0
试卷二
法律职业资格
相关试题推荐
托海公司是一家股份有限公司,但是还没有上市,股东大会决定改选5名董事,该公司章程规定选举董事实行累积投票制,则下列对其说法正确的是:
2004年4月5日,甲公司从乙公司购进一批货物。货到甲公司后,甲公司将乙公司交付的商品的注册商标全部更换成甲公司的一个销售商标,然后将这批货物投入市场。甲公司的这种品牌迅速赢得了市场。半年后,乙公司发现甲公司销售的这种商品正是从自己手中购买的,乙公司遂向甲
下列关于乙与丙签订的《内部承包协议》的说法,何者正确?下列关于合同解除的说法,何者正确?
从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来看,督促程序和公示催告程序具有下列哪些共同特点?
甲公司欲购买一批钢材,委托乙提供媒介服务。后在乙的撮合下,甲公司和丙公司顺利地签订了钢材买卖合同。双方对乙的工作均比较满意,但在乙的报酬和费用支出由谁承担问题上发生了争议。关于该问题,以下表述正确的是()。
某报社在一篇新闻报道中,披露未成年人甲是乙的私生子,致使甲备受同学的嘲笑与奚落。甲因精神痛苦,自残左手无名指,给甲的学习和生活造成重大影响。按照我国现行法律,下列对报社的行为定性中,正确的有()。
甲将一幅古画寄存在乙处,乙死亡,该古画由乙的两个儿子丙、丁占有,丙、丁以为古画为其父所有,送权威机构鉴定该画价值50万元,两人约定,该画归丙所有,丙付给丁25万元。丙是否能取得该画的所有权?()
刘某向沈某借款1万元,约定年息为15%,并由李某提供了保证。现沈某欲将该债权移转给宋某,在原保证合同对债权转移并无任何约定的情况下,下列哪一选项所述的内容是正确的?()
徐某在某商场购买了一条4折特价的羊毛裤,回家后发现该羊毛裤掉毛、掉色,存在严重缺陷,打算去商场退货,发现购物小票底部打印着一行字:凡是特价商品,一经售出,概不退换。对“凡是特价商品……退换”这句话的认识下列哪项是正确的?()
由于发明创造与作品之间存在着很多的差异,所以在权利取得和权利转让的制度方面二者存在着区别。根据我国《专利法》的规定,下列有关专利申请与转让的表述,错误的选项有:
随机试题
无产阶级革命的发生归根结底是【】
治疗顽固性心力衰竭首先进行的处理是
正常阴道分泌物为
产生病人不依从性的首要原因是()。
同历史成本法一样,市场价值法也能充分反映资产的真实价值。()
曲线y=arctan渐近线的条数是
一台计算机可能会有多种多样的指令,这些指令的集合就是
Smoking,whichmaybeapleasureforsomepeople,isaserioussourceofdiscomfortfortheirfellows.Further,medicalauthorit
—Didyouseeheroffthedaybeforeyesterday?—No,butIwishI______.
Ifyou【D1】______smoothskinthatglowswithyouth,thechancesarethatatsomepointyouwillhaveheardtheexhortationtodri
最新回复
(
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