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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于2015年1月10日通过拍卖方式拍得位于北京南四环的一块居住用地;并办理完毕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并获得建设用地使用权证。2015年2月21日,按照建筑规划,甲公司以取得的上述建设用地使用权开发“擎峰”高档住宅房地产项
甲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于2015年1月10日通过拍卖方式拍得位于北京南四环的一块居住用地;并办理完毕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并获得建设用地使用权证。2015年2月21日,按照建筑规划,甲公司以取得的上述建设用地使用权开发“擎峰”高档住宅房地产项
admin
2018-11-12
29
问题
甲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于2015年1月10日通过拍卖方式拍得位于北京南四环的一块居住用地;并办理完毕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并获得建设用地使用权证。2015年2月21日,按照建筑规划,甲公司以取得的上述建设用地使用权开发“擎峰”高档住宅房地产项目,该项目规划建筑总面积195832.29平方米,容积率为2.5,由10幢高层板楼组成,按照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要求,其中2幢(9号楼和10号楼)中的共40套房屋是专门为当地回迁居民配建的回迁安置房,在拆迁时已经与原居民签订了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明确了各个被拆迁居民的房屋位置。2015年3月1日,甲公司与B建筑公司(下称“B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承包合同。该合同约定:(1)由B公司作为总承包商承建该商品楼开发项目,建设工期为2年;(2)建设工程价款为5亿元,甲公司应当在2017年3月1日竣工之日支付全部工程价款;(3)由B公司为该建设工程垫资8000万元,垫资利息为年利率8%(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为6%)。另外,甲公司与B公司在签订建设工程合同时,对欠付的工程价款是否支付利息未进行约定。
2015年4月10日,经甲公司同意,B公司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分包给C公司。但后来C公司擅自将自己承包的工程再分包给D公司。
2015年5月1日,甲公司与乙银行签订借款合同,该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银行借款l亿元,借款期限为2年;同时约定将该在建的商品楼1号楼与2号楼作为借款的抵押担保,甲公司与乙银行共同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抵押担保合同中约定可以对已经抵押的1号楼与2号楼进行预售。
2016年2月1日,甲公司取得该商品房项目l~5号楼的预售许可证,开盘向社会销售。当月该楼盘销售火爆,1~5号楼均已售完,其中,1号楼购房者全部为全款购房,甲公司隐瞒了1号楼已经抵押给银行的事实,2号楼大部分购房人为按揭购房,为了能够为购房人办理贷款,甲公司以1号楼的房款偿还了部分乙银行的贷款,解除了2号楼的抵押。
2016年5月1日,甲公司取得该商品房项目6~10号楼的预售许可证,二期开盘中,甲公司6~7号楼房屋全部预售完毕,8号楼有40套房屋因各方面原因未销售,剩余全部销售,购房人均已经支付购房款。甲公司还将9号楼的部分回迁房故意隐瞒是回迁房的事实而对外销售了10套。
2017年5月1日,甲公司清偿了欠乙银行的贷款。2017年3月1日,该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并交付,但甲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2017年8月10日,B公司以甲公司为被告诉至人民法院,主张对该小区8号楼进行整体拍卖优先受偿。
2017年4月开始,该小区购房人陆续办理入住手续,分别出现了如下的情形:
(1)贾某为该小区的回迁居民,得知其房屋被甲公司出售给张某后,要求甲公司解除原合同,向其交付房屋,甲公司不同意,随后贾某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优先于张某取得补偿安置房屋。
(2)单某购买的是一套套内建筑面积为150平方米、建筑面积为160平方米的房屋,收房时测量实际的建筑面积为160平方米,但套内建筑面积为143平方米。
(3)6号楼和7号楼的购房人虽然收房,但一直未能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原合同约定2017年4月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但因甲公司原因直至2018年5月仍未能办理。
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C公司擅自将自己承包的工程再分包给D公司的行为是否有效?并说明理由。
选项
答案
C公司擅自将自己承包的工程再分包给D公司的行为无效。根据规定,禁止分包人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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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题库注册会计师分类
0
经济法
注册会计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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