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定资料 1.2010年5月9日,“杀害”同村人在监狱已服刑多年的河南商丘某村村民赵作海,因“被害人”赵振响的突然回家,被宣告无罪释放,河南省有关方面同时启动责任追究机制。在家人的陪同下.赵作海离开了开封市第一监狱。此时,他已整整服刑11年。当审判

admin2016-07-25  57

问题 给定资料
    1.2010年5月9日,“杀害”同村人在监狱已服刑多年的河南商丘某村村民赵作海,因“被害人”赵振响的突然回家,被宣告无罪释放,河南省有关方面同时启动责任追究机制。在家人的陪同下.赵作海离开了开封市第一监狱。此时,他已整整服刑11年。当审判长依据程序宣布赵作海无罪释放后,赵作海失声痛哭。11年间,房子塌了,妻子改嫁了,4个孩子送给人家3个,还有一个在外地打工。
    记者在调查中了解到,由于证据不足,商丘市检察院在两次退卷后,拒绝再次接卷。而警方坚持认为赵作海是杀人凶手,不能放人,造成赵作海在看守所长期羁押。在清理超期羁押的案件时.商丘市政法委等多次就该案召开会议,研讨案情。后来,检察院提出:公安向检方移卷,要提供DNA的鉴定。但由于DNA鉴定没有结果,检察院最后放弃了这一疑点,进行了公诉。
    再从法院公诉环节来看,从2002年11月11日公诉,到当年12月5日判决,该案的审理期仅20多天。法院全部采信了公诉人的意见,而公诉人的意见其实就是公安部门的意见。在法院庭审时,赵作海和他的辩护律师都否认了杀人一事。但法院认为,赵作海曾经在公安机关刑侦环节做了9次承认杀人的笔录,所以当庭否认杀人不可信。这样,“赵作海案”失去了最后一次纠错的机会。
    河南高法出台错案法官终身追责制。应当说,这份“亡羊补牢,未为晚矣”的态度和勇气值得肯定。但是,这种“追责”可操作性有多少?追责的前提是错案的判定,可错案如何及时判定?错案不能及时判定又何谈追责?不能追责又何谈减少错案?如果,下一个赵作海的昭雪依然需要下一个赵振响的回归.那么.即使能够对造成错案的法官进行追责,也还不了当事人一个及时的公正。对错案法官进行终身问责.只是在减少错案的路上走了第一步。减少错案发生,除了对当事法官终身问责.更重要的是推进法院审判工作的全程监督。从佘祥林案到赵作海案,起初都可以避免,后来也有很多机会纠正,却终究没能避免冤案的发生。
    2.最高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中国政法大学兼职教授、博士生导师沈德咏在《人民法院报》撰文称,要像防范洪水猛兽一样来防范冤假错案,宁可错放,也不可错判。
    现实中常听人说“绝不放过一个坏人”,这是极其美好的愿望。但在司法实践中,坏人常被放过,当然不是主动放过,而是因为证据不够确凿而不得不放过。曾有权威统计显示,我国刑事案件的破案率只有30%左右。其实,美国刑事案件的破案率也不高。无法破案,就不能定罪,因此必须坚守“宁可错放,不可错判”。
    冤假错案之所以发生,有两种主要原因,要么上级责令限期破案,要么相关人员立功心切。为了尽快破案,有时就剑走偏锋,比如通过刑讯逼供来获得证据,结果导致冤案。所谓“命案必破”的说法并不科学,也不合法。问题是,一些法律意识贫乏的地方官员总热衷于“命案必破”,结果重重压力之下.冤案自然就被炮制出来。
    除了某些法盲式地方官员外.一些受害人家属也会向公安部门施压。当亲人被害,家属最大的愿望就是找到真凶,依法严惩真凶,还被害人以公道。无论谁施压,公安司法部门都应遵守程序,更应用证据说话,否则,类似张高平、张辉叔侄的冤案便会层出不穷。
    不是所有刑事案件都能被侦破,这听起来很残酷,却应该理解和接受。尊重法治,就应该做到这一点:承认破不了、抓不到、诉不了、判不了的情形是客观存在的,因此,该撤案的撤案、该不起诉的不起诉、该判无罪的判无罪。不过,一些公安司法人员并没有做到这一点,他们无视基本的程序正义.又太有立功受赏的冲动。
    司法史上有一个著名的“毒树之果”原则,即以非法手段获得的证据不能被采信,“在审判中不具有证明力”。为避免冤假错案,坚持“毒树之果”原则必不可少。张高平、张辉叔侄出狱后披露,他们曾被刑讯逼供7天7夜,至今身上还留有伤痕。只有对刑讯逼供者依法严惩.才能减少刑讯逼供现象。
    一个冤假错案可能毁掉一个人的一生.甚至能要了一个无辜者的性命,这是无法挽回的伤害。沈德咏副院长认为,要像防范洪水猛兽一样来防范冤假错案的发生,这确实在理。如何防范?说白了,最需要坚持的就是无罪推定。“指控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有罪,就应当依法宣告无罪;查明认定存在非法证据,就应当依法予以排除;在适用死刑上不能存在任何的合理怀疑,在定罪和量刑的事实、证据上凡存在合理怀疑者,坚决不适用死刑。”还需要破除以权干法的现象,以及尊重辩护律师的作用等。
    “宁可错放,不可错判”的结果,确实有可能使个别坏人逍遥法外,但这是法治的体现和要求.那些逃脱法律制裁的坏人,最终逃不过良心法庭的审判。
    也要领“笞刑”,唐、宋及明、清法律中都规定,“违者笞三十”。
    作答要求
    请结合对全部“给定资料”的理解与思考,以“司法正义”为写作角度,任选题目,写一篇文章。
    要求:观点鲜明,内容充实,结构完整,语言流畅;800~1000字。

选项

答案 回归法的精神 实现司法正义 GDP观冲进司法领域、“命案必破”神话的背书,不仅导致了脱离民众监督高度自由的审理.也促成了公检法高度,“和谐”的办案合作,更衍化成一场场冤假错案的人阀悲剧。自古以来,司法办案当如履薄冰。颁公正为之。每当办案人员陷于盲目的自信、立功的冲动时,必然会引发法律精神的沦丧。且将法律从公平正义的守护神变成摧残弱者的恶之花。 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一书中指出:“防止权力滥用的办法,就是用权力约束权力。”当本该相互监督的公检法玩起了“过家家”,当本该面向民众的审判与大家“秀深沉”,谁还会保护涉案公民的权益?我们不能容忍正义迟到,更不能容忍用公权力去陷害一个无辜的人,受客者的今天池许就是你我的明天。要有效保护每一个公民.唯有呼唤法的精神真正回归。 法的精神回归,在于司法理念的更新。法的精神,首先在于保护,而非惩罚。我们以前秉承的有罪推定固然可以做到“不放过一个坏人”,但办理一个冤假错案,。却会毁掉一个人的一生幸福,甚至结束一个无辜者的性命,这是无法挽回的伤害。因此,我们必须更新司法理念,要像防范洪水猛兽一样来防范冤假错案,坚持无罪推定原则。同时,还要尊重辩护律师的作用,以审慎、公正代替武断和褊狭。唯有如此。我们才能切实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 法的精神回归,在于司法纠错机制的构建。罗马不可能一天建成,同样。司法一坷错机刺也需要我们仔细编织。从构建DNA数据库,到设立案件审蠢委员会,再到规范目击证人指认规则,可供我们借鉴的方法不胜枚举。中国自古就有对官员进行权力追责来保障普通民众权益的传统,作为现代人,我们吾争司法更应体现法的精神。要知错就改,要对国民进行有效的保护。否则,我们不仅愧对国民,更愧对祖先。 法的精神回归,在于司法过程的公开和透明。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让司法过程公开茬阳光之下,任何疑点都终将得到破解。首先要发挥公检法三部门的监督作用,不要流于形式;其次国外民间组织在防控刑事错案中的经验同样适用于中国。通过致力发现无辜者被判有罪的案件并代理无辜者向法院申请再审,为无辜者提供诉讼代理服务,在监督和审查过程中流淌的是人文关怀,是现代公民的尊严。 孟德斯鸠曾言:“在法律慈母般的眼神中,每个人就是整个国家。”法律的第一要义,就在于为每个公民撑起一片蓝天。更新司法理念,回归法的精神,规范司法实践,既能有效保障公民的权利,又能真正呼唤公民的尊严。只有以法的精神重塑法律尊严,才能真正实现我国司法工作的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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