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王某、张某和胡某四人打算发起设立一家名为富康的股份有限公司,刘某、姜某、商某、邵某、夏某五人打算募集设立一家名为星星的股份有限公司。请问下列说法中符合《公司法》相关规定的是:

admin2014-04-28  20

问题 赵某、王某、张某和胡某四人打算发起设立一家名为富康的股份有限公司,刘某、姜某、商某、邵某、夏某五人打算募集设立一家名为星星的股份有限公司。请问下列说法中符合《公司法》相关规定的是:

选项 A、四个发起人书面认足了富康公司章程规定其认购的股份后,应当一次性缴纳全部出资
B、发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五个以上发起人,所以富康公司不能成立
C、五个发起人在星星公司的创立大会召开15日前将会议日期通知了各认股人并作了公告。但因一些认股人拒绝出席大会导致创立大会始终无法举行,公司不能成立。在此种情形下,五名发起人认为他们有权抽回其股本
D、五名发起人缴纳了出资、召开了星星公司的创立大会后,应当由创立大会从发起人中指定一人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申请设立公司的相关材料

答案C

解析 《公司法》第81条第1款规定: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公司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其余部分由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该法第84条第1款规定: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其认购的股份;一次缴纳的,应即缴纳全部出资;分期缴纳的,应即缴纳首期出资。因此,A项说法不正确,不当选。《公司法》第79条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2人以上200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很明显,B项的说法也不正确。《公司法》第92条规定:发起人、认股人缴纳股款或者交付抵作股款的出资后,除未按期募足股份、发起人未按期召开创立大会或者创立大会决议不设立公司的情形外,不得抽回其股本。出现C项中的情形时,发起人、认股人有权抽回其股本,所以,C项正确,当选。《公司法》第93条第1款规定:董事会应于创立大会结束后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下列文件,申请设立登记。很明显。D项说法错误,不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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