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关于数罪并罚的做法与说法,哪些是错误的?

admin2012-12-22  39

问题 下列关于数罪并罚的做法与说法,哪些是错误的?

选项 A、甲犯A、B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4年和7年,法院决定合并执行18年。甲执行8年后,又犯C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对此,法院应在14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范围内决定合并执行的刑期,然后,减去已经执行的8年刑期
B、乙犯A、B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4年和11年,法院决定合并执行20年。在执行2年后,法院发现乙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没有判决的C罪,并就C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这样,乙实际执行的有期徒刑必然超过20年
C、丙犯A、B罪,分别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4年和11年,法院决定合并执行20年;在执行2年后,丙又犯C罪,法院就C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由于数罪并罚时有期徒刑不得超过20年,故丙实际上不可能执行C罪的刑罚
D、丁在判决宣告以前犯有A、B、C、D四罪,但法院只判决A罪8年、B罪12年有期徒刑,决定合并执行18年有期徒刑。执行5年后发现C罪与D罪,法院判处C罪5年有期徒刑、D罪7年有期徒刑。此次并罚的“数刑中的最高刑期”应是18年,而不是12年

答案A,B,C

解析 本题考查数罪并罚原则(漏罪、新罪的情形)。(1)对于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按照《刑法》第69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此即所谓的先减后并。选项A错误,因为A属于又犯新罪的情况,应先减后并,因此应是10(18-8)年和5年进行数罪并罚。选项A的错误还在于,对于已生效判决确定的由数罪并罚所得的执行刑,在执行期间服刑罪犯又犯新罪的,应该对新罪作出判决,再将此新作出的判决与原来已生效的判决中根据数罪并罚所得的执行刑并罚,而不能和原来判决对犯罪人所犯数罪分别作出的宣告刑一起并罚。(2)对于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犯罪人在判决宣告前还有漏罪的——应当对新发现的漏罪作出判决,然后将这个判决与原判决确定的执行刑罚,按照《刑法》第69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就本题选项B的情形而言,应将对新发现的C罪作出的判决确定的刑罚(5年有期),与前面判决根据数罪并罚原则所确定的刑罚(20年有期),按照第69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而根据《刑法》第69条进行并罚,仍然要遵循数罪并罚,有期徒刑不得超过20年的限制,因而对乙最终确定的刑罚最高只能是20年,而且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之内,所以,乙实际执行的刑罚最高为20年有期徒刑,而不会超过20年。因此,选项B错误。(3)对于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犯罪人又犯新罪的——应当就新罪作出判决,然后将此判决所确定的刑罚与前罪剩余的刑罚,依照《刑法》第69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就选项C中的情形而言,应该把后罪所判处的刑罚(5年有期徒刑)与前罪剩余的刑罚(18年有期徒刑),按照《刑法》第69条的规定执行并罚,即应在18年以上、20年以下决定执行的刑罚。如果决定执行19年,那么加上前罪已执行的2年,实际执行刑期可能为21年,那么C罪的刑罚是可能得到执行的。因而,选项C错误。(4)原判既为数罪,在原判执行过程中又发现数个漏罪的——应该将漏判数罪分别定罪量刑,然后将各罪的宣告刑与前面已作出的生效判决所确定的执行刑实行并罚。就选项D而言,D属于漏罪,应该先并后减,D的考点不在此,而在于前判决已经是对数个罪的并罚结果,此时发现漏罪,这个(些)漏罪和哪个刑期并罚是问题的关键,根据《刑法》第70条的明确规定:“……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69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即应以前判决为一个并罚单位和新判决并罚,新判决应是对新发现漏罪的并罚结果。D项说法正确,不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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