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杀人案,犯罪手段残忍,影响恶劣,第一审法院为防止被害人家属和旁听群众在法庭上过于激愤影响顺利审判,决定作为特例不公开审理。经审理,第一审法院判处甲死刑立即执行,甲上诉。对于本案,第二审法院下列哪些做法是正确的?( )

admin2016-01-15  36

问题 甲杀人案,犯罪手段残忍,影响恶劣,第一审法院为防止被害人家属和旁听群众在法庭上过于激愤影响顺利审判,决定作为特例不公开审理。经审理,第一审法院判处甲死刑立即执行,甲上诉。对于本案,第二审法院下列哪些做法是正确的?(     )

选项 A、组成合议庭
B、把案件作为第一审案件审理
C、审理后改判
D、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答案A,D

解析 《刑事诉讼法》第178条第4款规定:“人民法院审判上诉和抗诉案件,由审判员三人至五人组成合议庭进行。”故A正确。我国实行二审终审制,法律规定有独立的第二审程序,二审法院审理案件不应将其作为第一审案件审理,故B不正确。《刑事诉讼法》第183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公开进行。但是有关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当当庭宣布不公开审理的理由。”以及第274条规定,审判的时候被告人不满18周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据此,公开审理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刑事诉讼法》第227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第一审法院的审理有下列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一)违反本法有关公开审判的规定的;……”。本题中,一审法院为防止被害人家属和旁听群众在法庭上过于激愤影响顺利审判,决定作为特例不公开审理的做法违背了公开审判的要求,应根据第227条的规定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故C不正确,D正确。本题正确答案是A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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