贾明起与刘元鹤有长期的交易来往关系。某段时间,贾明起资金周转不畅,遂以自己所有的价值500万元的A屋,以及关览胜提供的价值800万元的B地土地使用权,为自己与刘元鹤间的钢材供货合同所涉及的债权设定抵押,丁原览亦为该项借款的保证人,贾明起、刘元鹤、关览胜之间

admin2015-09-23  22

问题 贾明起与刘元鹤有长期的交易来往关系。某段时间,贾明起资金周转不畅,遂以自己所有的价值500万元的A屋,以及关览胜提供的价值800万元的B地土地使用权,为自己与刘元鹤间的钢材供货合同所涉及的债权设定抵押,丁原览亦为该项借款的保证人,贾明起、刘元鹤、关览胜之间未约定各自担保债权的数额。贾明起、关览胜与刘元鹤设定抵押登记时,在合同中载明“本金最高限额1000万元”。根据以上案情,请回答下列问题:
假如后经债权数额特定,贾明起应付刘元鹤价款930万元,利息50万元,违约金40万元,则刘元鹤得行使抵押权的债权数额为多少?为什么?

选项

答案刘元鹤得行使抵押权的债权数额为1000万元。因为最高额抵押权以最高限额为限,超出部分不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另外抵押权的效力及于主债权的利息和违约金。《物权法》第207条规定,“最高额抵押权除适用本节规定外,适用本章第一节一般抵押权的规定”;第173条规定,“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担保法解释》第83条规定:“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的不特定债权,在特定后,债权已届清偿期的,最高额抵押权人可以根据普通抵押权的规定行使其抵押权。抵押权人实现最高额抵押权时,如果实际发生的债权余额高于最高限额的,以最高限额为限,超过部分不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如果实际发生的债权余额低于最高限额的,以实际发生的债权余额为限对抵押物优先受偿。”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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