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10日受理某企业破产案件。在进行破产清算时,下列选项中,管理人可请求人民法院行使撤销权的有:( )

admin2022-03-16  21

问题 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10日受理某企业破产案件。在进行破产清算时,下列选项中,管理人可请求人民法院行使撤销权的有:(     )

选项 A、该企业于2014年2月1日对其一笔债务予以清偿
B、该企业的母公司于2014年4月1日从该企业无偿调出价值10万元的机器设备一套
C、该企业于2014年5月8日与其债务人签订协议,放弃其15万元债权
D、该企业于2014年7月10日将价值25万元的车辆作价8万元转让他人

答案B,C,D

解析 《企业破产法》第31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一)无偿转让财产的;(二)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三)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四)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五)放弃债权的。《企业破产法》第32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但是,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所以B、C、D三项属于第31条规定情形,应选。A项不属于第32条规定的情形,不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六个月内。该企业如果在2008年2月10日以后至2008年8月10日进行的个别清偿,就属于可请求撤销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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