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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渊与吴丽自由恋爱决定结婚。由于吴丽是家中独生女,吴父坚持要招婿上门。因王渊有兄弟三人,王父及王渊本人同意了吴家的要求。将要举办婚礼时,吴父突然又提出,王渊入赘以后所生子女应姓吴,这样才能成为真正的吴家人。王渊坚决不同意,吴父说,如不改姓就别想和吴丽结婚,
王渊与吴丽自由恋爱决定结婚。由于吴丽是家中独生女,吴父坚持要招婿上门。因王渊有兄弟三人,王父及王渊本人同意了吴家的要求。将要举办婚礼时,吴父突然又提出,王渊入赘以后所生子女应姓吴,这样才能成为真正的吴家人。王渊坚决不同意,吴父说,如不改姓就别想和吴丽结婚,
admin
2015-07-30
26
问题
王渊与吴丽自由恋爱决定结婚。由于吴丽是家中独生女,吴父坚持要招婿上门。因王渊有兄弟三人,王父及王渊本人同意了吴家的要求。将要举办婚礼时,吴父突然又提出,王渊入赘以后所生子女应姓吴,这样才能成为真正的吴家人。王渊坚决不同意,吴父说,如不改姓就别想和吴丽结婚,双方关系一下子闹僵。吴丽夹在中间,痛不欲生,一病不起。王渊心疼吴丽,违心地同意了吴父的要求。王渊、吴丽结婚后,生下一子,吴父为其取名吴家宝。王渊在给儿子上户口时,登记的名字却为“王家宝”。不久,户口册被吴父发现,吴父勃然大怒,要王渊立即办理变更登记,王渊坚决不肯。
问:吴父的做法是否正确?试运用民法原理并结合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加以分析。
选项
答案
吴父的做法是不正确的。 姓名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人身权利,公民有权自主决定、使用或变更自己的姓名,任何人都不得非法干涉。王渊与吴丽之子的姓名权主体是该孩子本身,但由于孩子年幼,其权利只能由其法定监护人代为行使,王渊作为孩子的法定监护人,有权决定孩子的姓名。吴父是孩子的外祖父,在孩子父母健在的情况下,吴父不能成为孩子的法定监护人。因此,孩子的姓名仍应由王渊夫妇来决定,吴父不得强加干涉。 另外,王家宝成年以后,还有权决定是否变更自己的名字,如果他自己愿意姓吴,则其父王渊也不能随意干涉其决定。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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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硕士(非法学)专业基础课题库专业硕士分类
0
法律硕士(非法学)专业基础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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