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外语
计算机
考研
公务员
职业资格
财经
工程
司法
医学
专升本
自考
实用职业技能
登录
司法
周某、吴某、郑某三人共同故意伤害被害人汪某,检察机关对周某、吴某提起了公诉,而对郑某决定不起诉。被害人汪某欲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不列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
周某、吴某、郑某三人共同故意伤害被害人汪某,检察机关对周某、吴某提起了公诉,而对郑某决定不起诉。被害人汪某欲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不列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
admin
2013-06-09
32
问题
周某、吴某、郑某三人共同故意伤害被害人汪某,检察机关对周某、吴某提起了公诉,而对郑某决定不起诉。被害人汪某欲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不列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
选项
A、应当将周某、吴某作为共同被告
B、汪某既可以将周某、吴某作为共同被告,也可以将周某、吴某、郑某作为共同被告
C、由于只有郑某有赔偿能力,可以只以郑某为被告
D、附带民事诉讼审理过程中,周、吴为求得较轻刑罚,积极赔付,当庭调解达成了协议,且当庭给付到位,审判人员应当及时制作调解书并送达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
答案
2,4
解析
《高法解释》第86条规定:“附带民事诉讼中依法负有赔偿责任的人包括:(一)刑事被告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及没有被迫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共同致害人;(二)未成年刑事被告人的监护人;(三)已被执行死刑的罪犯的遗产继承人;(四)共同犯罪案件中,案件审结前已死亡的被告人的遗产继承人;(五)其他对刑事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明确的是,这些共同侵权人承担的是连带责任,被害人可以而不是应当选择全部侵权人或者其中一部分侵权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在本案中,被害人汪某可以对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的郑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也可以将周某、吴某、郑某作为共同被告,也可以将周某、吴某作为共同被告,这是被害人的权利,而不是义务,所以选项BC正确,而A错误。根据《高法解释》第96条规定,调解达成协议并当庭执行完毕的,可以不制作调解书,但应当记人笔录,经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即发生法律效力,所以D项错误。综上,本题选BC。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OgGlFFFM
本试题收录于:
试卷一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0
试卷一
法律职业资格
相关试题推荐
1998年某市环保局应当地居民的举报对排放烟尘超过国家规定指标的某化工厂作出了罚款4万元的行政处罚,并责令其限期改正。化工厂对环保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诉讼期间,原告找到被告要求协商解决,被告同意遂变更了原行政处罚决定,对原告只加收两倍
1998年某市环保局应当地居民的举报对排放烟尘超过国家规定指标的某化工厂作出了罚款4万元的行政处罚,并责令其限期改正。化工厂对环保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诉讼期间,原告找到被告要求协商解决,被告同意遂变更了原行政处罚决定,对原告只加收两倍
下列关于法律与宗教关系的说法,不正确的是哪一选项?()
依据我国《环境保护法》有关规定,下列关于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制定权限和效力的规定,说法不正确的是哪些?()
根据宪法的规定,国务院对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具有以下哪些权力?()
下列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是:()
2003年10月2日,中国甲公司与加拿大乙公司以FOB青岛价格条件签订了从中国向加拿大出口一批华人所需春节用品的合同,乙公司通过银行开出信用证规定的装船日期为2003年12月10日至31日青岛装运。乙公司所订船舶在来青岛的途中与他船相碰,经修理于2004年
关于《法经》的叙述有:①《法经》的作者是燕国李悝;②《法经》中的《具法》概括了盗、贼以外的各种犯罪行为和刑罚;③《法经》是一部“诸法合体”而以刑为主的法典;④《杂法》、《捕法》多属于诉讼法的范围;⑤《法经》是中国历史
行政复议机关在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时,发现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上级人民政府规章与在其后颁布实施的行政法规的有关具体规定相抵触,该复议机关应当如何处理?()
发生下列哪些情形,证券交易所应暂停股份有限公司的公司债券上市?()
随机试题
A.扩张血管药B.血管紧张素转化酶抑制药C.类固醇激素D.干扰素E.糖皮质激素乙肝病毒相关性肾炎,肾功能正常,尿蛋白1g/24h,可采用的治疗方案是
关于肿瘤的一级预防陈述正确的是( )。
A.腹水B.上消化道大出血C.颈项强直D.浅昏迷E.酮症酸中毒不能唤醒有浅反射见于
A.十八醇B.月桂醇硫酸钠C.司盘80D.甘油E.羟苯乙酯属于软膏剂保湿剂的是()。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可以临时使用国有土地。临时使用土地的期限一般不超过()年。
下列关于交易流通起始日、结算日和交易流通终止日的表述不正确的是()。
国际信用的形式有()。
设随机变量X,Y相互独立,且概率密度都为f(t),则随机变量Z=X一2Y的概率密度fZ(z)为()
Developingabadhabitiseasierthanmanymightthink."Youcanbecomeaddictedpotentiallyanythingyoudo,"saysMark【S1】___
ThefearofFridaythe13thstemsfromtwoseparatefears--thefearofthenumber13andthefearofFridays.Bothfearshavede
最新回复
(
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