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哪些情形中,甲、乙之间成立无因管理之债?( )

admin2021-06-28  26

问题 下列哪些情形中,甲、乙之间成立无因管理之债?(            )

选项 A、甲搭乘乙的便车,乙撞伤丙后离开现场,甲将丙送医院并垫付了3000元医疗费
B、因担心伤及路人,甲花费5000元加固乙明确表示无意维修的乙家围墙
C、甲明知邻居乙拒绝赡养父母,但仍花费万余元为乙的父亲治病
D、因乙被丙欺负,甲出于义气替乙报仇,结果甲被丙打成重伤

答案A,B,C

解析 根据《民法典》第979条第1款,管理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管理他人事务的,可以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管理人因管理事务受到损失的,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乙的伤害行为产生了对丙的救助义务,而甲并没有救助义务,甲代替乙实施救助义务,对乙和丙均构成无因管理,故A选项当选。
    根据《民法典》第979条第2款,管理事务不符合受益人真实意思的,管理人不享有前款规定的权利;但是,受益人的真实意思违反法律或者违背公序良俗的除外。甲虽然违反乙明示的意思,但是因为替乙尽了公益上的义务,可在甲、乙之间成立无因管理之债。故B选项当选。
    根据《民法典》第979条第2款,管理事务不符合受益人真实意思的,管理人不享有前款规定的权利;但是,受益人的真实意思违反法律或者违背公序良俗的除外。与B选项相同,甲为乙尽了法定的赡养义务,构成无因管理。故C选项当选。
    法律所承认的无因管理,是为他人利益而主动管理他人事务的行为,是符合助人为乐、危难相助、见义勇为的道德准则的行为,因而是应该得到鼓励和受到保护的行为,而不是应受制裁的侵权行为。而D选项中甲的管理行为是违法行为,所以不构成无因管理。故D选项不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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