训匜铭案 【案件史料】 惟三月既死霸,甲申,王才堂上宫。白扬父廷成概曰:“牧牛!徂乃可湛。女敢以乃师讼。女上挺先誓。今女亦既又御誓,尊、Z、啬、睦、训造。亦兹五夫,亦既御乃誓,汝亦既从辞从誓。初可,我义鞭女千,慌剧女。今我赦女,义鞭汝千,黜剧女。今大赦女鞭

admin2017-08-21  23

问题 训匜铭案
【案件史料】
惟三月既死霸,甲申,王才堂上宫。白扬父廷成概曰:“牧牛!徂乃可湛。女敢以乃师讼。女上挺先誓。今女亦既又御誓,尊、Z、啬、睦、训造。亦兹五夫,亦既御乃誓,汝亦既从辞从誓。初可,我义鞭女千,慌剧女。今我赦女,义鞭汝千,黜剧女。今大赦女鞭女五百,罚女三百孚。”白扬父迺或吏牧牛誓曰:“自今余敢扰乃小大史。”“乃师或以女告,则到,乃鞭千,慌剧。”牧牛则誓。乃以告吏邦吏智于会。牧牛辞誓成,罚金。训用乍旅盔。
——摘自《西周金文选注》
试结合所学知识,从法律角度对以上材料进行分析。

选项

答案主要内容就是记述伯扬父对于牧牛和他的上司打官司所作的判决。铭文一开始就明确记录了判决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司法官的名字。时间是三月下旬甲申这一天、地点是豐京的上宫,司法官是伯扬父。伯扬父,为司寇一类掌理刑狱的官。案件的起因是一个负责牧牛的下级官吏违背自己的誓言,与其上司为财物发生诉讼。西周时期,已经开始根据案件的不同特性进行分类,即“狱”与“讼”之分,以是否有罪为目的而进行的诉讼称之为“狱”,相当于今天的刑事案件;而凡是以财物为目的的诉讼则称之为“讼”,相当于今之民事案件。本案件称之为“讼”,牧牛当是因为财物纠纷而与其上司打官司的,至于具体的纠纷是什么,铭文没有交待。西周时期的民事与刑事案件都是以当事人或受害人的自诉为主,但诉权受到一定的限制。一是家族内子不得告父,二是各级贵族下级对上级的诉讼也受到一定的限制。本段铭文提及的第一个案件是牧牛因财物将其上司告上法庭。这个案件的过程铭文没有交待,但其结果已经十分明白:作为下级的牧牛不但没有赢得官司,反而因违反关于下不得告上的规定而被迫发誓不再与其上司发生诉讼。但牧牛并没有放弃,而是继续告他的上级。这样他作为被告人被告到了伯扬父那里,案由就是他违背了自己不再与其上司打官司的誓言。这时官司的性质已经发生了变化,由一件普通的民事官司变成了刑事官司。原来的民事官司反而变得不重要而没有被铭文记录下来,关于牧牛违背自己的誓言的刑事案件的判决却被详细记录了下来。按规定,由于牧牛是一级官吏,所以他应该受到鞭一千下,并处以幭剧刑的惩罚,《尚书.舜典》即有“鞭作官刑”的记载。最后,他被从轻处罚:当场再次盟誓,表明不论大小事都再也不敢去找他的上司了,并用铜三百孚赎代鞭五百和墨刑。誓辞还被书面记录下来,罚金也立即执行。作为西周时期的一个案件,西周时期的诉讼制度也在案件中得到了反映。铭文中的“造”即为一法律用辞,即“到”“至”的意思,《尚书.吕刑》中有“两造具备”语,许多书籍认为“两造具备”即是原告、被告都到场,这是不对的。孔传曰:“两,谓囚、证;造,至也。两至具备,则众狱官共听其入五刑之辞。”唐孔颖达的《尚书正义》对此作了更明确的解释,“两谓两人,谓囚与证也。凡竟狱,必有两人为敌,各言有辞理,或时两皆须证,则囚与证非徒两人而已。两人谓囚与证。不为两敌至者,将断其罪,必须得证两敌同时在官,不需待至且两人竟理或并皆为囚,各自须证,故以两为囚与证也。”这里,“两造”被解释成为囚犯和证人两个方面。本案中作为被告的牧牛和作为证人的其他五个人都到场。即是所谓“两造具备”。《周礼.秋官司寇.大司寇》载“以两造禁民讼。”郑玄注:“造,至也;使讼者两至。”这也并非完全说是原告、被告的关系,而应该是罪犯与证人双方必须到场。除了前面提及的人证等外,本段铭文共一百五十七字,其中“誓”共出现了七次,是见“誓”对案件和审理、定罪、量刑所起的重要作用,违背誓言因而要受到严厉的惩罚。《周礼.秋官司寇.条狼氏》就记载了违反不同的誓所应受到的惩罚:“凡誓,执鞭以趋于前,且命之。誓仆、右曰杀;誓驭日车冁;誓大夫日敢不关,鞭五百;誓师日三百;誓邦之大史日杀;誓小史日墨。”本案中牧牛违誓,应鞭一千,施墨刑,与《周礼》所载基本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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