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B、C三位股东组建新中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新中公司”)。公司设董事会,由股东A担任执行董事,股东B担任公司总经理,股东C担任公司财务总监。 (1) 新中公司于2004年2月1日与甲公司签订购销意向,新中公司为买方,甲公司为卖方,新中公司从甲公

admin2009-02-15  24

问题  A、B、C三位股东组建新中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新中公司”)。公司设董事会,由股东A担任执行董事,股东B担任公司总经理,股东C担任公司财务总监。
   (1) 新中公司于2004年2月1日与甲公司签订购销意向,新中公司为买方,甲公司为卖方,新中公司从甲公司购入某鲜活商品1000件,每件价格300元。甲公司分别于3月10日和4月10日分两次向公司供货,数量分别为600件和400件。每次货到后,新中公司付清全部货款。双方约定违约金为标的物金额的20%,并且约定正式合同由两家公司法定代表人3月1日签章。
   (2) 2月25日,甲公司直接送来该鲜活商品600件,新中公司验收商品。新中公司财务科开出转账支票一张支付第一期货款18万元,但支票的金额和收款人名称两项未填,交付甲公司,甲公司出纳补记金额为18万元后将该支票交给银行。
   (3) 4月10日甲公司按合同规定向新中公司发第二批货,该鲜活商品400件,新中公司拒绝收货,理由为双方法定代表人在3月1日时并未签章,因此合同不成立。
   (4) 由于新中公司拒收该鲜活商品,造成鲜活商品全部死亡。
   (5) 甲公司要求新中公司支付20%的违约金并赔偿全部损失共计50万元,双方多次协商无结果,甲公司决定向该市仲裁机构提交仲裁申请。
   根据以上资料,结合我国经济法律和法规的规定,分析回答下列问题:
   (1) 新中公司的人事安排是否合理?谁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2) 金额和收款人名称未填的支票是否有效?
   (3) 新中公司能否以合同不成立为由拒绝执行合同?简要说明理由。
   (4) 该市仲裁机构是否会接受甲公司的仲裁申请?简要说明理由。
   (5) 新中公司是否应该支付违约金并赔偿全部损失50万元?简要说明理由。

选项

答案(1) 新中公司的人事安排合理。股东人数较少和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不设董事会,只设一名执行董事,可安排股东担任公司总经理和财务总监。执行董事A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2) 金额和收款人名称未填的支票有效,因为金额和收款人名称未填的支票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不补记不得背书转让或提示付款。 (3) 新中公司不能以合同不成立为由拒绝执行合同,因为双方法定代表人虽然在3月1日并未签章,但是甲公司2月25日送货,新中公司收货并付款,是以自己的实际履行行为表示合同已经成立。 (4) 该市仲裁机构不会接受甲公司的仲裁申请,因为仲裁适用自愿原则,双方并未在合同中订立合同争议的仲裁条款,也未在事后达成仲裁协议,因此仲裁机构不会接受甲公司的仲裁申请。 (5) 新中公司应该支付违约金并赔偿全部损失,但是赔偿金额过高,因为合同已经成立并生效,新中公司拒绝履行合同,应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和赔偿全部损失,但违约金和赔偿全部损失的金额不能超过合同标的额12万元。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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