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11月19日,工商银行某支行与某市东方工贸公司签订一份借款合同。双方约定:工商银行某支行借给东方工贸公司300万元,借款期限自2006年11月20日至2007年5月20日,利率按月息千分之九点二四计算。同时,工商银行某支行与某市新型建材公司签订一

admin2013-08-14  21

问题 2006年11月19日,工商银行某支行与某市东方工贸公司签订一份借款合同。双方约定:工商银行某支行借给东方工贸公司300万元,借款期限自2006年11月20日至2007年5月20日,利率按月息千分之九点二四计算。同时,工商银行某支行与某市新型建材公司签订一份担保合同,合同规定,由新型建材公司为上述借款合同承担担保责任。两份合同签订后,工商银行某支行履行了出借300万元的义务,可到期后,东方工贸公司却未能如约履行还本付息的义务。为此,工商银行某支行诉至某人民法院,请求判令借款方东方工贸公司还本付息。
   2008年5月18日经人民法院调解,工商银行某支行、东方工贸公司达成了于2008年8月30日前偿还借款本息的协议。之后,因东方工贸公司没有按期履行调解协议,工商银行某支行便向人民法院递交了执行申请书。可是,此时东方工贸公司早已人去楼空。在此情况下,工商银行某支行请求新型建材公司承担还本付息的责任。问:
新型建材公司的担保是一种什么样的担保方式?

选项

答案新型建材公司的担保是连带责任保证。因为新型建材公司与工商银行之间签订的担保合同仅说明是担保责任,没有明确是一般保证或者连带责任保证。这种情况,根据《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属于当事人没有明确约定保证方式的,保证人应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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