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某通讯设备企业准备在中国投资开办一家介绍日本经济信息的刊物,向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提出了申请,但该申请未获批准。于是该日本企业又决定独资设立一家经济信息咨询公司。此后,该日本企业与中国一家企业签订了一个通讯设备供应合同,合同约定以人民币进行结算,日

admin2015-09-11  31

问题     日本某通讯设备企业准备在中国投资开办一家介绍日本经济信息的刊物,向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提出了申请,但该申请未获批准。于是该日本企业又决定独资设立一家经济信息咨询公司。此后,该日本企业与中国一家企业签订了一个通讯设备供应合同,合同约定以人民币进行结算,日方便考虑用这笔货款作为独资企业的投资款。另外,该公司开办所需的生产设备、运输工具和办公用品均从日本购进。因购进的数量较多,该公司决定将一部分办公用品卖给中国的另一家企业。由于进口享受了税收优惠,所以双方的交易价格订得非常低,很快就成交了。因为该公司是日本企业独资设立,所以公司管理人员坚持在经营管理方面必须全部依照投资者的意愿进行。公司决定:本企业雇员不得在企业内设立工会组织;企业的各项保险都在日本的保险公司投保;公司聘请日本人担任财务会计管理人员;公司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及会计报表都应用日文制作;公司的验资报告由日本会计师机构出具。后该公司的有关财务会计文件被财政、税务机关退回。公司开办两年后,因经营管理不善,严重亏损,决定解散。在进行清算处理过程中,一家中国企业和另一家美国企业都希望购买其现存的设备,双方提出了基本相同的购买条件。该公司决定将设备卖给美国企业,这样可以将一些外汇带回日本。
    问题:
日本独资经济信息咨询公司在设立、经营、解散过程中,有哪些违反我国法律的行为?

选项

答案日本独资经济信息咨询公司在设立、经营、解散过程中多处违反了我国法律的规定: (1)在物资购销方面违反了我国的法律规定。根据《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50条规定,外资企业以投资总额内的资金进口本企业生产所需的自用机器设备、零部件、生产用交通运输工具以及生产管理设备可依照中国税法的有关规定减税、免税,但是如经批准在中国境内转卖或者转用于生产在中国境内销售的产品,应当依照中国税法纳税或者补税。而该公司转卖享受了税收优惠的进口设备和办公用品,既未经批准,也未补缴税款。 (2)根据《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66条规定,外资企业的职工有权依照《工会法》的规定,建立基层工会组织,开展活动。日本独资经济信息咨询公司不允许雇员组织工会是违法的。 (3)根据《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80条规定,外资企业的各项保险应当向中国境内的保险公司投保。该公司选择日本的保险公司投保是违反我国法律规定的。 (4)在财务管理制度上违反了我国法律规定。根据《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59条规定:“外资企业的自制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会计报表,应当用中文书写;用外文书写的,应当加注中文。”第60条第1款和第3款规定:“外资企业应当独立核算。外资企业的年度会计报表和清算会计报表,应当聘请中国的注册会计师进行验证并出具报告。”日本独资经济信息咨询公司的会计文件均采用日文制作,公司的验资报告由日本会计师机构出具是不符合中国法律规定的。 (5)在企业解散过程中也有违反法律的情况。《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76条第1款规定:“外资企业在清算结束之前,外国投资者不得将该企业的资金汇出或者携出中国境外,不得自行处理企业的财产。”第78条规定:“外资企业清算处理财产时,在同等条件下,中国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有优先购买权。”日本独资经济信息咨询公司进行清算时,在中国企业提出了基本相同的购买条件的情况下,将设备卖给美国公司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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