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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男)与乙(女)结婚,其子小明20周岁时,甲与乙离婚。后甲与丙(女)再婚,丙子小亮8周岁,随甲、丙共同生活。小亮成年成家后,甲与丙甚感孤寂,收养孤儿小光为养子,视同己出,未办理收养手续。丙去世,其遗产的第一顺序继承人有哪些?(2014年卷三65题,多选)
甲(男)与乙(女)结婚,其子小明20周岁时,甲与乙离婚。后甲与丙(女)再婚,丙子小亮8周岁,随甲、丙共同生活。小亮成年成家后,甲与丙甚感孤寂,收养孤儿小光为养子,视同己出,未办理收养手续。丙去世,其遗产的第一顺序继承人有哪些?(2014年卷三65题,多选)
admin
2020-01-15
19
问题
甲(男)与乙(女)结婚,其子小明20周岁时,甲与乙离婚。后甲与丙(女)再婚,丙子小亮8周岁,随甲、丙共同生活。小亮成年成家后,甲与丙甚感孤寂,收养孤儿小光为养子,视同己出,未办理收养手续。丙去世,其遗产的第一顺序继承人有哪些?(2014年卷三65题,多选)
选项
A、小明
B、小亮
C、甲
D、小光
答案
B,C
解析
根据《继承法》第10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本题中,由于甲与丙结婚时,小明已经成年,没有和丙之间形成抚养关系,因此,不能继承丙之遗产。故A项错误。小亮是丙的亲生子女,当然可以在第一顺位继承。故B项正确。甲作为丙的配偶,也是第一顺位继承人。故C项正确。小光尽管由甲丙抚养,但是没有办理收养手续,没有形成法律上的收养关系,所以只能作为依靠被继承人抚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根据《继承法》第14条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可分适当的遗产,但不是第一顺序继承人,故D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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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二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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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二
法律职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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