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在审理被告人邹某贪污一案时,公诉人要求传唤证人李某出庭,邹某的辩护律师立即提出反对意见,认为检察机关庭前移送的证据目录中没有证人李某的名字,并且对该证据准备不足,无法质证,而同时被告人邹某在庭审中的陈述与在侦查、审查起诉中的供述也出现了明显的不一致

admin2014-04-02  30

问题 人民法院在审理被告人邹某贪污一案时,公诉人要求传唤证人李某出庭,邹某的辩护律师立即提出反对意见,认为检察机关庭前移送的证据目录中没有证人李某的名字,并且对该证据准备不足,无法质证,而同时被告人邹某在庭审中的陈述与在侦查、审查起诉中的供述也出现了明显的不一致,足以影响定罪量刑,则此时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

选项 A、审判长如果认为该证人有出庭必要的,可以准许
B、审判长为避免“证据突袭”,应不允许证人出庭
C、可以宣读被告人供述笔录,并针对笔录中被告人的供述内容对邹某进行询问
D、应当以庭审过程中邹某的陈述为审查对象,因为反对一切传闻证据,即在侦查、审查起诉中作的笔录

答案A,C

解析 该题要求考生运用一定的诉讼理论知识进行判断。《刑诉解释》第155条规定,公诉人要求出示开庭前送交人民法院的证据目录以外的证据,辩方提出异议的,审判长如认为该证据确有出示必要的,可以准许出示。如果辩护方提出对新的证据要做必要准备时,可以宣布休庭,并根据具体情况确定辩护方作必要准备的时间。确定的时间期满后,应当继续开庭审理。《高检规则》第336条规定,被告人在庭审中的陈述与在侦查、审查起诉中的供述一致或者不一致不影响的内容,可以不宣读被告人供述笔录。被告人在庭审中的陈述与在侦查、审查起诉中的供述不一致的,足以影响定罪量刑的,可以宣读被告人供述笔录,并针对笔录中被告人的供述内容对被告人进行讯问,或者提出其他证据进行证明。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OXdlFFFM
0

相关试题推荐
最新回复(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