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河公司为2009年在上海交易所上市的上市公司,其公司章程中明确规定:公司可对外提供担保,金额在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担保,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决议批准,甲为A公司的董事长,未持有A公司股票。2011年12月,长河公司的股价跌入低谷,甲拟购入长河公司

admin2015-08-06  27

问题 长河公司为2009年在上海交易所上市的上市公司,其公司章程中明确规定:公司可对外提供担保,金额在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担保,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决议批准,甲为A公司的董事长,未持有A公司股票。2011年12月,长河公司的股价跌入低谷,甲拟购入长河公司10万股股票,因自有资金不足,甲向同为长河公司董事的乙请求借款200万元。但乙提出:只有在有担保时,才愿意提供借款,甲请求长河公司为其借款提供担保。2011年12月20日,长河公司召开董事会,长河公司共有董事9人,出席会议的有6人(包括甲和乙)。董事会会议讨论了长河公司未来经营计划等问题,并讨论了为甲提供担保的问题,董事会认为甲的经济状况良好,信用风险不大,同意为其借款提供担保,在董事会讨论该担保事项和决议时,甲和乙均予以回避,且未参与表决,其余4位董事一致投票通过了为甲向乙借款提供担保的决议。2011年12月25日,甲在获得200万元借款之后,以每股22元的价格买人长河公司股票10万股,并向公司报告,201 2年1月5日,甲以每股26元的价格出售了3万股股票,并向公司报告。丙在2012年1月5日买入长河公司股票1万股,成为长河公司的股东,丙从长河公司的公告中发现了公司为甲提供担保及甲买卖本公司股票的事情后,于2012年1月9日要求A公司董事会收回甲买卖股票的收益,董事会一直未予以理会。2012年2月12日,丙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了两个诉讼:在第一个诉讼中,丙请求撤销董事会决议,理由是董事会批准公司为甲提供担保的决议只有4位董事同意,不足全体董事过半数;在第二个诉讼中,丙要求甲将股票买卖所得收益上缴给A公司。
    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题:
丙是否有资格提起第二个诉讼?请说明理由。

选项

答案丙没有资略提起第二个诉讼。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上述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题中,丙没有资格提起第二个诉讼主要有两个原因:第一,丙作为股东持有股份的时间未超过180日。丙在2012年1月5日买入长河公司股票1万股,而在2012年2月12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此时不具有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诉讼的主体资格。第二,丙没有先通过监事会提起诉讼。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损害公司利益时,只有先通过监事会提起诉讼,监事会拒绝提起诉讼或延迟提起诉讼的,股东才有权以自已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综上,丙不具有提起第二个诉讼的资格。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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