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和乙共同入户抢劫并致人死亡后分头逃跑,后甲因犯强奸罪被抓获归案。在羁押期间,甲向公安人员供述了自己和乙共同所犯的抢劫罪行,并提供了乙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关押在另一城市的看守所的有关情况,使乙所犯的抢幼罪受到刑事追究。对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dmin2021-01-02  23

问题 甲和乙共同入户抢劫并致人死亡后分头逃跑,后甲因犯强奸罪被抓获归案。在羁押期间,甲向公安人员供述了自己和乙共同所犯的抢劫罪行,并提供了乙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关押在另一城市的看守所的有关情况,使乙所犯的抢幼罪受到刑事追究。对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06/2/6)

选项 A、甲的行为属于坦白,但不成立特别自首
B、甲的行为成立特别自首,但不成立立功
C、甲的行为成立特别自首和立功,但不成立重大立功
D、甲的行为成立特别自首和重大立功

答案D

解析 (1)成立特别自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的规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不同种罪行的,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不同种类的,以自首论。甲因强奸罪被捕,供述抢劫罪,符合特别自首的规定。另根据该解释的第1条的规定,共犯人如果能够如实供述自己与他人的共同犯罪事实,成立自首。
(2)成立立功。交待共犯人是自首,协助抓捕同案犯是立功。本案甲供述乙及与乙一起实施的抢劫罪事实,系自首内容。但提供了乙关押在另一看守所的情况,是自首还是立功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第5条第4项“提供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他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联络方式、藏匿地址的”,并比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条第2项,协助行为对于抓捕犯罪嫌疑人要有实际作用,协助行为不具有实际作用的,不能认定为立功表现。以及《全国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第4条“关于认定被告人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构成立功的问题”的规定,认定被告人是否构成该项立功,应当根据被告人在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中是否确实起到了协助作用。如经被告人当场指认、辨认抓获了同案犯;带领公安人员抓获了同案犯;被告人提供了不为有关机关掌握或者有关机关按照正常工作程序无法掌握的同案犯藏匿的线索,抓获了同案犯等情况,均属于协助司法机关抓获同案犯,应认定为立功。本案即属这种情况。
(3)成立重大立功。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重大立功指立功人揭发、阻止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或者案件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全国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等情形。甲协助抓捕的乙犯抢劫罪(具有入户及致人死亡两项加重情节),法定最高刑为死刑,属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因此属于重大立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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