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酒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粮食白酒、黄酒及其他酒。2012年3月份的生产经营情况如下: (1)从某农业生产者处收购粮食一批,开具的收购发票上注明价款20000元,另支付运费800元、装卸费200元,取得运输企业开具的货运发票。 (2)从某增

admin2014-03-22  34

问题 某酒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粮食白酒、黄酒及其他酒。2012年3月份的生产经营情况如下:
  (1)从某农业生产者处收购粮食一批,开具的收购发票上注明价款20000元,另支付运费800元、装卸费200元,取得运输企业开具的货运发票。
  (2)从某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农场处购进其自产的粮食一批,取得的销售发票上注明价款50000元,该批粮食验收入库后,其中20%由职工食堂直接领用,其余当月全部投人生产。
  (3)从乙企业购入食用酒精10吨,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价款70000元、增值税税款11900元。款项尚未支付,货物已验收入库。
  (4)外购货运卡车2辆,取得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上注明价款160000元、增值税税款27200元,款项已付,货运卡车当月已投入生产经营活动使用。
(5)购入其他材料等,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共注明价款4200000元、增值税税款714000元。货物已验收入库。
  (6)发出上月从农业生产者处购进的粮食 (收购发票上注明金额120000元)委托甲厂加工粮食白酒8吨,支付不含税加工费25000元和甲厂代垫辅助材料成本5000元,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增值税税款5100元,其消费税已由甲厂代收代缴(甲厂无同类粮食白酒的销售价格)。本月加工完毕收回后全部作为酒基用于生产高档白酒10吨并已售出,开具普通发票取得含税销售价款702000元。
  (7)销售瓶装黄酒30吨,每吨不含税售价12000元。随黄酒发出不单独计价的包装物。共收取包装物押金10000元,单独记账核算,约定包装物2个月内退回。送货上门另开具普通发票收取运输费用3510元,款项均已通过银行收讫。
  (8)当月生产粮食白酒200吨,每吨平均不含税销售价格为39941.18元,当月具体销售情况如下:①销售120吨给乙企业,每吨不含税销售价格40000元,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另外收取包装物押金23400元,单独记账核算,约定包装物2个月内退回;⑦销售50吨给丙企业,每吨不含税销售价格39800元,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③销售10吨给关联企业,每吨不含税销售价格22000元,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主管税务机关认定该笔货物销售价格明显偏低且该酒厂无法给出正当理由;④将剩余的20吨每吨作价38500元(不含税)抵偿丁企业的债务。上述货物均已发出,款项均已通过银行收讫。
  (9)以粮食白酒和薯类白酒勾兑生产散装白酒4吨并全部销售,开具普通发票,取得含税销售额187200元;另支付运输费用2000元,取得运输企业开具的货运发票。
  (10)加工特制瓶装粮食白酒1000瓶(每瓶500克)销售给某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取得不含税销售额55000元;同时向对方收取品牌使用费9360元,款项均已通过银行收讫。
  (11)由于管理不善,导致上月购进的部分粮食发生霉烂变质,其中:一批为从某农业生产者处购进,账面成本8000元(其中包含分摊的运输费用300元);另一批为从某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非农业生产者)处购进,账面成本12000元(其中包含分摊的运输费用700元)。上述进项税额在上月均已抵扣。
  (12)当月特酿粮食白酒2000千克发放给本厂职工,生产成本共计30000元,无同类粮食白酒的售价。
  (13)当月购人的食用酒精全部用于勾兑散装粮食白酒,并移送本厂自设的非独立核算门市部用于销售。当月门市部对外销售出10吨,取得含税销售价款117000元,当月门市部还销售本厂调拨的散装黄酒19240升。取得含税销售价款126360元。
甲厂计算的应代收代缴消费税款如下:
代收代缴消费税款=8×2000×0.5+[120000×(1一13%)+25000+5000]÷(1—20%)×20%=41600(元)
该企业自行计算的当月应纳增值税和消费税如下:
(1)3月份应纳增值税:
①销项税额=702000÷(1+17%)×17%+[30×12000+10000÷(1+17%)]×17%+120×40000×17%+50×39800×17%+10×22000×17%+20×38500×17%+187200÷(1+17%)×17%+55000×17%+30000×(1+10%)÷(1—20%)×17%+117000÷(1+17%)×17%+126360÷(1+17%)×17%:1566175.49(元)
②进项税额=20000×13%+(800+200)×7%+50000×13%+11900+714000+5100+3510×7%=740415.7(元)
③进项税额转出=(8000—300)×13%+300×7%+(12000一700)×13%+700×7%=2540(元)
④应纳税额=1566175.49+2540—740415.7=828299.79(元)
(2)3月份应纳消费税的计算:
  应纳消费税=10×2000×0.5+702000÷(1+17%)×20%+30×240+120×2000×0.5+120×40000×20%+50×2000×0.5+50×39800×20%+10×2000×0.5+22000×20%×10+20×2000×0.5+20×39941.18×20%+4×2000×0.5+187200÷(1+17%)×20%+1000×0.5+55000×20%+2×2000×0.5+30000×(1+10%)÷(1—20%)×20%=1092714.72(元)
  注册税务师经审核后,认为甲厂和该企业自行计算的消费税和增值税有误。其他相关资料:粮食白酒消费税比例税率20%,定额税率0.5元/斤;黄酒定额税率240元/吨,黄酒1吨折合962升;其他酒消费税税率10%;粮食白酒成本利润率10%:相关票据在规定期限内均通过主管税务机关认证。
  问题:
按资料顺序逐项指出该企业自行计算的应纳增值税和消费税存在的错误。

选项

答案该企业自行计算的应纳增值税和消费税存在的错误: ①外购货物支付的运费和建没基金,可按7%计算抵扣进项税额,但装卸费不得计算抵扣进项税额。该企业错将装卸费计算抵扣了进项税额。 ②从农业生产者手中购入免税农产品,可按13%计算抵扣进项税额,但职工食堂直接领用的部分。属于外购货物用于集体福利,进项税额不得抵扣,企业未剔除这部分进项税额。 ③外购的货运车,不属于应征消费税的小汽车,进项税额可以抵扣,该企业未抵扣这部分进项税额。 ④销售黄洒收取的包装物押金,单独记账核算的,收取当期不应并人销售额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销售货物送货上门收取的运输费用,属于价外费用,应并入销售额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企业错按运费金额的7%计算进项税额抵扣。 ⑤销售粮食白酒出借包装物收取的押金,无论会计上是否单独记账核算,也不管包装物是否返还,均应在收取当期并入销售额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和应纳的消费税,该企业未计算包装物押金的销项税额和消费税;销售货物价格明显偏低并且没有正当理由的,应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销售额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和应纳的消费税,企业错按偏低的价格计税;以自产应税消费品抵偿债务的,应按同类应税消费品的平均售价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按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售价计算应纳消费税,企业错按平均销售价格计算应纳的消费税。 ⑥销售货物支付的运输费用,可以按7%计算抵扣进项税额,企业未计算抵扣该部分进项税额。 ⑦销售白酒收取的品牌使用费,属于价外费用,应并人销售额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和应纳消费税,企业未计税。 ⑧从农业生产者处购进粮食在计算转出的进项税额时,应先还原.发生的运费同样需要还原计算转出的进项税额,企业计算错误。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非农业生产者)手中购进的粮食,不需要进行还原。 ⑨自产白酒发放给本厂职工,无同类应税消费品的售价,纳税人需要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但是企业计算错误,未将消费税定额税计入公式分子中。 ⑩企业通过自设的非独立核算门市部对外销售的应税消费品,应按门市部的销售数量、销售额计算应纳消费税,企业米计算消费税。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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