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双方于2013年5月6日签订水泥供应合同,乙以自己的土地使用权为其价款支付提供了最高额抵押,约定2014年5月5日为债权确定日,并办理了登记。丙为担保乙的债务,也于2013年5月6日与甲订立最高额保证合同,保证期间为一年,自债权确定日开始计算。甲在2

admin2021-05-28  52

问题 甲、乙双方于2013年5月6日签订水泥供应合同,乙以自己的土地使用权为其价款支付提供了最高额抵押,约定2014年5月5日为债权确定日,并办理了登记。丙为担保乙的债务,也于2013年5月6日与甲订立最高额保证合同,保证期间为一年,自债权确定日开始计算。甲在2013年11月将自己对乙已取得的债权全部转让给丁。下列说法正确的是:(2016/3/90)

选项 A、甲的行为将导致其最高额抵押权消灭
B、甲将上述债权转让给丁后,丁取得最高额抵押权
C、甲将上述债权转让给丁后,最高额抵押权不随之转让
D、2014年5月5日前,甲对乙的任何债权均不得转让

答案C

解析 选项A不选:《物权法》第207条规定,最高额抵押权除适用本节规定外,适用本章第一节一般抵押权的规定。《担保法解释》第72条第1款规定,主债权被分割或者部分转让的,各债权人可以就其享有的债权份额行使抵押权。根据上述规定,甲转让部分主债权的行为并不导致其最高额抵押权消灭。
    选项B不选:《物权法》第204条规定,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部分债权转让的,最高额抵押权不得转让,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甲将上述债权转让给丁后,最高额抵押权并不转让。
    选项C应选:《物权法》第204条规定,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部分债权转让的,最高额抵押权不得转让,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根据该规定,甲将上述债权转让给丁后,最高额抵押权不随之转让。
    选项D不选:《物权法》第204条规定,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部分债权转让的,最高额抵押权不得转让,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根据上述规定,2014年5月5日前,甲对乙的任何债权可以转让,但最高额抵押权不得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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