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外语
计算机
考研
公务员
职业资格
财经
工程
司法
医学
专升本
自考
实用职业技能
登录
司法
甲、乙双方于2013年5月6日签订水泥供应合同,乙以自己的土地使用权为其价款支付提供了最高额抵押,约定2014年5月5日为债权确定日,并办理了登记。丙为担保乙的债务,也于2013年5月6日与甲订立最高额保证合同,保证期间为一年,自债权确定日开始计算。甲在2
甲、乙双方于2013年5月6日签订水泥供应合同,乙以自己的土地使用权为其价款支付提供了最高额抵押,约定2014年5月5日为债权确定日,并办理了登记。丙为担保乙的债务,也于2013年5月6日与甲订立最高额保证合同,保证期间为一年,自债权确定日开始计算。甲在2
admin
2021-05-28
52
问题
甲、乙双方于2013年5月6日签订水泥供应合同,乙以自己的土地使用权为其价款支付提供了最高额抵押,约定2014年5月5日为债权确定日,并办理了登记。丙为担保乙的债务,也于2013年5月6日与甲订立最高额保证合同,保证期间为一年,自债权确定日开始计算。甲在2013年11月将自己对乙已取得的债权全部转让给丁。下列说法正确的是:(2016/3/90)
选项
A、甲的行为将导致其最高额抵押权消灭
B、甲将上述债权转让给丁后,丁取得最高额抵押权
C、甲将上述债权转让给丁后,最高额抵押权不随之转让
D、2014年5月5日前,甲对乙的任何债权均不得转让
答案
C
解析
选项A不选:《物权法》第207条规定,最高额抵押权除适用本节规定外,适用本章第一节一般抵押权的规定。《担保法解释》第72条第1款规定,主债权被分割或者部分转让的,各债权人可以就其享有的债权份额行使抵押权。根据上述规定,甲转让部分主债权的行为并不导致其最高额抵押权消灭。
选项B不选:《物权法》第204条规定,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部分债权转让的,最高额抵押权不得转让,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甲将上述债权转让给丁后,最高额抵押权并不转让。
选项C应选:《物权法》第204条规定,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部分债权转让的,最高额抵押权不得转让,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根据该规定,甲将上述债权转让给丁后,最高额抵押权不随之转让。
选项D不选:《物权法》第204条规定,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部分债权转让的,最高额抵押权不得转让,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根据上述规定,2014年5月5日前,甲对乙的任何债权可以转让,但最高额抵押权不得转让。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OUmlFFFM
本试题收录于:
试卷二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0
试卷二
法律职业资格
相关试题推荐
甲公司与乙大学合作开发一种新的太阳能热水器,产品开发成功,甲公司与乙大学未对专利申请权作出约定。以下说法不正确的是:
甲、乙两人系夫妻,甲以乙长期在外工作不顾家庭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决离婚。根据以上案情,请回答下列问题:设一审法院判决准予离婚,并就双方财产分割问题一并作出了判决。上诉期届满后,甲向法院申请再称法院对房产的分割不均,而且还有一笔存款在乙处尚未予
关于民事诉讼中的法院调解与诉讼和解的区别,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司考.2008.3.84)
张某与李某产生邻里纠纷,张某将李某打伤。为解决赔偿问题,双方同意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经调解员黄某调解,双方达成赔偿协议。关于该纠纷的处理,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司考.2010.3.35)
在A市市政府工作的甲,在原籍B市有私房三间。甲有二子,长子乙在C市工作,次子在D市工作。甲在A市去世后,二子因继承遗产发生纠纷。对此案有管辖权的法院有()。
某运输公司A货轮在甲市海岸触礁,被途经此地的乙市B货轮救助,B轮因此花费人民币若干元,A轮经救助后首先驶达丙市某港。后双方因救助费用发生争议,此案可以由()管辖。
下列有关对被执行人财产的处理的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对于甲和乙的借款纠纷,法院判决乙应归还甲借款。进入执行程序后,由于乙无现金,法院扣押了乙住所处的一架钢琴准备拍卖。乙提出钢琴是其父亲的遗物,申请用一台价值与钢琴相当的相机替换钢琴。法院认为相机不足以抵偿乙的债务,未予同意。乙认为扣押行为错误,提出异议。法院
小王系精神病人,一日在精神病发作的情况下,将邻居郑某打伤。郑某起诉至人民法院,小王的父亲老王代理其进行诉讼。则下列关于老王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王甲两岁,在幼儿园人托。一天,为幼儿园送货的刘某因王甲将其衣服弄湿,便打了王甲一记耳光,造成王甲左耳失聪。王甲的父亲拟代儿子向法院起诉。关于本案被告的确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司考.2009.3.38)
随机试题
指导慢性阻塞性肺气肿患者做腹式呼吸时,吸气与呼气时间之比为
引起虚寒证的阴阳失调是()
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破产程序终结后,债权人发现破产人有应当供分配的其他财产,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按照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进行追加分配的法定期间是()。
ABC会计师事务所在制定和执行业务质量控制制度的过程中存在下列情形:(1)甲公司是ABC会计师事务所所在城市的一家上市公司,2012年1月,甲公司财务总监与ABC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接洽希望其承接甲公司2011年度财务报表审计业务,ABC会计师事
下列对非公有制经济的理解不正确的是()。
只有在保险单据明确承保的风险所直接引起的损失才有可能从保险人处取得赔偿;凡是被保险人的道德危险,即被保险人的恶意行为所引起的损失,保险人不予赔偿。因此,运输保险承保的风险是具有()。
张某将李某告至法院,法院拟将该案作小额诉讼案处理。现江西小额诉讼案的标的额不超过()。
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下列哪些条件?()
报上登出了国内20家大医院的名单,名单按它们在近3年中病人死亡率的高低排序。专家指出不能把名单排列的顺序作为评价这些医院的医疗水平的一个标准。以下各项如果是真的,都能作论据支持专家的结论,除了()。
根据英国伯明翰大学生物科学院的最新研究结果,一个人的生物钟会显著影响其在不同时段的运动表现。研究者发现,早睡早起和正常作息的人在起床6小时后运动状态最佳,而“夜猫子”则要等到醒来11个小时后才会达到巅峰状态。若下列哪项为真,则最能削弱上述论断?
最新回复
(
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