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与乙电器实业有限公司签订买卖合同,约定:甲公司于2010年4月20日前供应100台空调给乙公司,总货款50万元,由甲公司送货上门并承担运费,乙公司应于合同签订后3天内支付定金10万元,收货后3天内支付余款。当年4月初,甲公司听说乙公司已经

admin2014-10-26  34

问题 甲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与乙电器实业有限公司签订买卖合同,约定:甲公司于2010年4月20日前供应100台空调给乙公司,总货款50万元,由甲公司送货上门并承担运费,乙公司应于合同签订后3天内支付定金10万元,收货后3天内支付余款。当年4月初,甲公司听说乙公司已经“空壳”,其董事长兼总经理刘某将乙公司的资金划转到自己的个人账户,并以其个人名义投资注册了丙服装有限公司。为防止交货后不能得到余款,甲公司将该批空调以总价45万元卖给了另一家公司。2010年6月,乙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甲公司承担不能按期供货的违约责任,并双倍返还定金。
对甲公司没有如期向乙公司供货的事实,下列判断正确的是(     )。

选项 A、行使不安抗辩权不构成违约
B、构成违约
C、构成预期违约
D、行使单方解除权不构成违约

答案C

解析 《合同法》第68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3)丧失商业信誉;(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甲公司没有确切证据证明乙公司具有上述情形,故不能行使不安抗辩权。A选项错误。预期违约又称先期违约,是指在合同履行期限到来之前,一方虽无正当理由但明确表示其在履行期限到来后将不履行合同,或者其行为表明在履行期到来后将不可能履行合同。甲公司于4月初合同履行期限到来之前将该批空调卖给另一家公司的行为表明其在合同履行期限到来后不能履行合同,故构成预期违约,C选项正确。《合同法》第94条规定了当事人可以行使单方解除权的情形:(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案例中并未出现上述情形,故甲公司不能行使单方解除权,D选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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