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我国刑事诉讼的补充侦查制度。(南开大学2011年研)

admin2014-12-08  21

问题 简述我国刑事诉讼的补充侦查制度。(南开大学2011年研)

选项

答案(1)补充侦查的概念补充侦查,是指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定程序,在原有侦查工作的基础上,就案件的部分事实、情节继续进行侦查的诉讼活动。 (2)不同诉讼阶段的补充侦查 ①审查逮捕阶段的补充侦查 在审查逮捕阶段需要补充侦查的,由人民检察院通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通知应当和不批准逮捕决定书同时作出并送达公安机关;为保证侦查活动的顺利进行,公安机关在补充侦查期间,可以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需要指出的是,六机关《规定》第27条已将《刑事诉讼法》第88条关于审查逮捕阶段补充侦查问题的规定修改为:“人民检察院审查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应当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对报请批准逮捕的案件不另行侦查。”这一修改,实际上取消了审查逮捕阶段的补充侦查。 ②审查起诉阶段的补充侦查 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期限不得超过1个月;一个案件侦查完毕移送审查起诉后,人民检察院决定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次数,总计不得超过2次;如果是检察院自行侦查的,应在审查起诉期限内进行完毕。这对于防止案件久拖不决,及时打击犯罪和切实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③法庭审判阶段的补充侦查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98条和第199条的规定,在法庭审判过程中,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建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延期审理;人民检察院应当在1个月内补充侦查完毕。 (3)补充侦查的方式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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