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公民甲男于2006年5月在中国云南丽江观光旅游期间结识了中国公民乙女,双方于2006年8月赴加拿大办理了结婚手续。2007年3月,乙女以双方在婚前缺乏了解没有感情基础为诉由,向其出国前住所地的云南当地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请问受理案件的我国法院应适用何国

admin2014-03-16  43

问题 加拿大公民甲男于2006年5月在中国云南丽江观光旅游期间结识了中国公民乙女,双方于2006年8月赴加拿大办理了结婚手续。2007年3月,乙女以双方在婚前缺乏了解没有感情基础为诉由,向其出国前住所地的云南当地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请问受理案件的我国法院应适用何国实体法及程序法处理该离婚案件?(    )

选项 A、我国的实体法及程序法
B、我国的实体法、加拿大的程序法
C、加拿大的实体法、我国的程序法
D、加拿大的实体法及程序法

答案A

解析 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7条:“诉讼离婚,适用法院地法律。”本题中尽管双方在加拿大办理了结婚手续,但并不妨碍我国法院受理案件时适用我国的实体法及程序法来解决离婚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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