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7月,大发公司与和顺公司签订了一份合同。该合同约定和顺公司为大发公司加工特种空调机50台,每台加工费5000元,由大发公司提供原材料,交货时间为次年6月底,交货的同时交付加工费。和顺公司于次年6月中旬完成了该批空调机的加工,就通知大发公司取货付款

admin2016-06-13  40

问题 1999年7月,大发公司与和顺公司签订了一份合同。该合同约定和顺公司为大发公司加工特种空调机50台,每台加工费5000元,由大发公司提供原材料,交货时间为次年6月底,交货的同时交付加工费。和顺公司于次年6月中旬完成了该批空调机的加工,就通知大发公司取货付款。大发公司直到7月10日才派一辆货车来和顺公司取空调机,并请求和顺公司同意延期付款。和顺公司见大发公司未能付款,就拒绝让大发公司的汽车取货,为了保证大发公司能付款,同时将大发公司的货车也予以扣留,并通知大发公司必须在50天内将加工费交齐,否则将空调机连同货车一并处理以抵加工费。
请根据以上案情回答以下问题:
(1)和顺公司拒绝大发公司取货的行为是否合法?
(2)和顺公司扣留大发公司货车的行为是否合法?
(3)和顺公司是否可以在大发公司不交加工费的50天后处理留置物?
(4)如在和顺公司扣留空调机与汽车期间发生意外火灾,空调机全部被毁,和顺公司是否还有权要求大发公司偿还加工费?

选项

答案(1)和顺公司拒绝大发公司取货的行为合法。《担保法》第84条第1款规定:“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留置权。”《合同法》也规定了加工承揽合同中承揽人的留置权。本题中,由于定作人大发公司未能按合同约定付款,承揽人和顺公司有权留置承揽的工作成果。 (2)和顺公司扣留大发公司货车的行为不合法。合法的留置权成立的要件之一是:留置物必须与所担保的债权有牵连关系。而本题中大发公司的货车与承揽合同并无牵连关系,故和顺公司对货车的留置不合法。 (3)和顺公司不可以在大发公司不交加工费的50天后处理留置物。因为根据担保法的规定,留置权人在处置留置物之前,给予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时间不应少于2个月。 (4)和顺公司有权要求大发公司偿还加工费。因为留置物灭失只是导致留置权本身灭失,留置权所担保的主债权并不消灭。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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