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起诉要求乙公司交付货物。被告乙公司向法院主张合同无效,应由原告甲公司承担合同无效的法律责任。关于本案被告乙公司主张的性质,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09年卷三第36题)

admin2021-08-03  33

问题 甲公司起诉要求乙公司交付货物。被告乙公司向法院主张合同无效,应由原告甲公司承担合同无效的法律责任。关于本案被告乙公司主张的性质,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09年卷三第36题)

选项 A、该主张构成了反诉
B、该主张是一种反驳
C、该主张仅仅是一种事实主张
D、该主张是一种证据

答案A

解析 本题涉及到反诉与反驳的区别,反诉与反驳的本质区别在于两者的性质不同,反诉是一个可以脱离本诉而独立存在的诉,而反驳则仅仅是针对对方当事人所提出主张的一种否定或者驳斥,并不构成独立的诉。本题甲公司起诉要求乙公司交付货物,而“被告乙公司向法院主张合同无效”本身构成了一个独立之诉,因为即使没有甲公司对乙公司的诉,乙公司也可以独立提出主张合同无效的诉,而且该诉是与甲公司起诉要求乙公司交付货物这一本诉有牵连关系的独立的诉讼请求,因此构成反诉,选项A是正确的,而选项B是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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