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第62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十一)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宪法》第67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七)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

admin2014-11-06  34

问题 《宪法》第62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十一)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宪法》第67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七)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
试分析上述规定。

选项

答案这两条宪法条文表明:在我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务院的地位是不同的。首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在我国的国家机关体系中居于首要地位,其他任何国家机关都不能超越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之上,也不能与之并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的法律与决议,其他国家机关都必须遵照执行。其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也是行使国家立法权的机关。它隶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必须服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领导监督,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再次,国务院在国家行政机关系统中居于最高地位。它统一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工作,统一领导和管理各部委的工作。不过,国务院是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组织产生的,必须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因此,相对于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来说,国务院处于从属地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务院的地位不同,导致其职权的差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具有最高监督权,有权改变或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改变”表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具有监督权和领导权。此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国务院具有监督权,可以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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