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朝将六赃犯罪中的监临主司以外的其他官员“因事受财”构成的犯罪称为( )。

admin2019-03-06  62

问题 唐朝将六赃犯罪中的监临主司以外的其他官员“因事受财”构成的犯罪称为(       )。

选项 A、受财枉法
B、受财不枉法
C、受所监临财物
D、坐赃

答案D

解析 唐律首次将六种非法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归纳到一起,冠以“六赃”之名。据《唐律疏议.杂律》规定:“赃罪正名,其数有六,谓受财枉法、受财不枉法、受所监临、强盗、窃盗并坐赃。"可见,“六赃”罪包括受财枉法、受财不枉法、受所监临财物、强盗、窃盗和坐赃六种犯罪。其中,除了强盗、窃盗外,都是官吏所犯的赃罪。凡是犯“六赃”罪的,处刑较重。“受财枉法”,是指“受有事财而为曲法处断”的行为,即官吏收受当事人贿赂而利用职权曲法枉断,为其牟取不正当利益,或为其开脱罪责。“受财不枉法”,是指“虽受有事人财,判断不为曲法”的行为。“受所监临财物”,是指“监临之官不因公事而受监临内财物"的行为,一般是主管官员私下接受所监管的吏民的财物。“强盗”,是指“以威若力而取其财”的行为,即以暴力或暴力威胁而取他人财物。“窃盗”是指“潜形隐面而取”的行为,即秘密占有不属于自己的官私财物。“坐赃”,《唐律疏议》解释道:“然坐赃者,谓非监临主司,因事受财,而罪由此赃,故名日坐赃致罪。”即非监临官利用不正当手段获取的本不当得的财物。可见,选D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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