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有一女李敏14岁,系农村某镇初中二年级学生。李某认为女孩上学无用,还不如早下来赚钱,遂于2009年暑假将李敏送到邻镇一个体户处打工。开学一周后,学校老师、领导、村干部多次上门家访,李某拒不说明其去向,有时还恶语相报:“孩子读不读书是咱们自家的事,你们不

admin2013-06-06  34

问题 李某有一女李敏14岁,系农村某镇初中二年级学生。李某认为女孩上学无用,还不如早下来赚钱,遂于2009年暑假将李敏送到邻镇一个体户处打工。开学一周后,学校老师、领导、村干部多次上门家访,李某拒不说明其去向,有时还恶语相报:“孩子读不读书是咱们自家的事,你们不要狗咬耗子-多管闲事。”
请问:
(1)该案例中有没有违法行为?违反了什么法律规定?
(2)违法主体是谁?
(3)应该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选项

答案(1)有违法行为。违反了《义务教育法》第11条和《未成年人保护法》第9条、第28条等规定。 (2)李某及个体户。 (3)《义务教育法》第15条规定“除因疾病或者特殊情况,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的以外,适龄儿童、少年不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当地人民政府对他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批评教育,并采取有效措施责令送子女或者被监护人人学。对招用适龄儿童、少年就业的组织或者个人,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批评教育,责令停止招用;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罚款、责令停止营业或者吊销营业执照。”《未成年人保护法》第49条规定,企业事业组织、个体工商户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由劳动部门责令改正,处于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执照。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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