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某为兴荣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持股34%。2017年5月。汪某因不能偿还永平公司的货款,永平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汪某在兴荣公司的股权。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dmin2022-12-19  28

问题 汪某为兴荣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持股34%。2017年5月。汪某因不能偿还永平公司的货款,永平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汪某在兴荣公司的股权。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选项 A、永平公司在申请强制执行汪某的股权时,应通知兴荣公司的其他股东
B、兴荣公司的其他股东自通知之日起1个月内.可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
C、如汪某所持股权的50%在价值上即可清偿债务,则永平公司不得强制执行其全部股权
D、如在股权强制拍卖中由丁某拍定。则丁某取得汪某股权的时间为变更登记办理完毕时

答案C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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