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有一子一女,二人请了保姆乙照顾甲。甲为感谢乙,自书遗嘱,表示其三间房屋由两个子女平分,所有现金都赠给乙。后甲又立下书面遗嘱将其全部现金分给两个子女。不久甲去世。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2007年试卷三第69题)

admin2012-12-10  20

问题 甲有一子一女,二人请了保姆乙照顾甲。甲为感谢乙,自书遗嘱,表示其三间房屋由两个子女平分,所有现金都赠给乙。后甲又立下书面遗嘱将其全部现金分给两个子女。不久甲去世。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2007年试卷三第69题)

选项 A、甲的前一遗嘱无效
B、甲的后一遗嘱无效
C、所有现金应归甲的两个子女所有
D、所有现金应归乙所有

答案A,B,D

解析 遗嘱的撤销,分为明示撤销和默示撤销。遗嘱的明示撤销,是指遗嘱人以明确的意思表示撤销遗嘱。遗嘱的默示撤销,是指遗嘱人未以明确的意思  表示撤销遗嘱,而是法律规定从遗嘱人的行为推定其变更、撤销遗嘱的意思。推定撤销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遗嘱人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继承法》第20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2)遗嘱人生前行为与遗嘱内容相抵触的,推定撤销遗嘱。(3)遗嘱人故意销毁遗嘱的。推定遗嘱人撤销原遗嘱。本题中,首先,甲自书遗嘱一份“其三间房屋由两个子女平分,所有现金都赠给乙”。后甲又立下书面遗嘱:“将其全部现金分给两个子女。”由于甲立有两份遗嘱,而且这两份遗嘱的内容是相互抵触的,根据继承法》第20条的规定,应当以最后的遗嘱,即“将其全部现金分给两个子女”为准。据此,选项C认为所有现金应归甲的两个子女所有是正确的,而选项D认为所有现金应归乙所有,是错误的。其次,选项AB是错误的。所谓遗嘱无效有它特定的含义,它是指遗嘱缺乏遗嘱的有效要件,包括遗嘱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而导致遗嘱不能发生法律上的效力。本题中甲先后订立的两份遗嘱,一份是甲的自书遗嘱,表示:“其三间房屋由两个子女平分,所有现金都赠给乙。”另一份是甲的书面遗嘱,表示:“将其全部现金分给两个子女。”由于这两份遗嘱都是甲的真实意思的表示。没有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题目中也没有说明该两份遗嘱在形式方面有何瑕疵,所以,甲所立的两份遗嘱均为有效遗嘱,只不过依据《继承法》第20条的规定,由于遗嘱人立有数份遗嘱的内容相抵触,只能以最后的遗嘱内容为准。前一个遗嘱在后一个遗嘱发生效力的情况下,失去了法律效力,而不是无效。综上所述,本题为选非题,因此,应当选择ABD。
[陷阱点拨]  本题陷阱在选项B上,很多考生想当然地认为既然以后一份遗嘱为准,那么前一份遗嘱就无效了。这实际上是对“法律行为无效”概念的错误认识。考生应当明确,民法是一个完整的法律体系,在这个体系内,每一个概念都有其确切的含义,各自担负着不同的功能,相互之间不能发生混淆,否则整个民法体系将发生混乱。“法律行为无效”作为一个法律概念,也有其确切的特定含义的,它是指法律行为因欠缺生效要件而自始不发生效力。所以,遗嘱作为一种单方的民事法律行为,只有在欠缺了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的情况下,才会导致遗嘱的无效而自始不发生效力。本题中,甲所订立的前一份遗嘱符合生效要件,自始成立,否则就谈不上遗嘱的推定撤销了。因为如果前一份遗嘱无效,整个法律关系中,甲就只订立了后一份书面遗嘱,当然只有其有法律效力。所以,在遗嘱的推定撤销中,前一份遗嘱并不是自始没有发生效力,而是由于后一份遗嘱韵优先效力,使其效力终止。它与无效遗嘱是两个截然不同的法律概念。考生如果对此没有清晰的认识,很容易漏选了B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OAqlFFFM
0

相关试题推荐
最新回复(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