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甲村与乙村相邻,甲村认为乙村侵犯了本村已取得的林地所有权,遂向省林业局申请裁决。省林业局裁决该林地所有权归乙村所有,甲村不服。按照《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规定,关于甲村寻求救济的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

admin2020-11-19  27

问题 (2006年)甲村与乙村相邻,甲村认为乙村侵犯了本村已取得的林地所有权,遂向省林业局申请裁决。省林业局裁决该林地所有权归乙村所有,甲村不服。按照《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规定,关于甲村寻求救济的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

选项 A、只能申请行政复议
B、既可申请行政复议,也可提起行政诉讼
C、必须先经过行政复议,才能够提起行政诉讼
D、只能提起行政诉讼

答案B

解析 A选项不当选、B选项当选、C选项不当选、D选项不当选。本题是关于涉及自然资源行政行为的复议前置问题,属于行政法考试中争议最大的知识点之一。《行政复议法》第30条第l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依据本条规定,如果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害社会主体“已经依法取得”的自然资源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必须复议前置。   
同时,最高法院《关于适用(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有关问题的批复》(法释[2003]5号)对本条文中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了解释,指出:“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确认土地、矿藏……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自然资源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经行政复议后,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对涉及自然资源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等其他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不适用《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可见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中将本条中的“具体行政行为”解释为“确认”自然资源权属的具体行政行为。   
结合这两条文可知,涉及自然资源行政行为的复议前置需要满足两个条件:第一,行政机关作出了一个“行政确认”行为确认了某种自然资源权属;第二,某一社会主体认为这一行政确认行为侵害了自身“已经取得”的自然资源权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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