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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述公示公信原则。
论述公示公信原则。
admin
2019-03-13
14
问题
论述公示公信原则。
选项
答案
公示公信原则,是公示原则和公信原则的总称,是物权变动时所应遵循的原则。 (1)公示原则 公示原则,是指在物权发生变动时(包括物权的产生、变更和消灭),必须依法以一定的方式向外界展现此种变动的后果,否则不发生物权变动的法律效果的原则。以“一定的方式”,就是公示的方法,不动产的物权变动以登记为公示的方法,而动产的物权变动以交付为公示的方法。公示方法所具有的使物权变动发生法律效果的功能就是“公示力”。 物权变动之所以要以法定的方式公开,是因为可以使第三人从外部查知物权变动的事实,从而有利于保护第三人的利益和保障交易的安全。 物权的公示原则仅适用于基于民事行为引起的物权变动,非民事行为引起的物权变动不适用公示原则。 (2)公信原则 公信原则,是指依公示方法所展现出来的物权状态即使与真实的物权状态不相符合,但如果当事人信赖此公示而从事了物权变动的行为(如买卖、赠与),法律仍然承认其物权变动的效力的原则。公信原则的目的在于保护交易的安全,稳定社会经济秩序。 公信原则,包括两方面的内容:①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人推定为该不动产的权利人,动产的占有人推定为该动产的权利人,除非有相反的证据证明,这称为“权利的正确性推定效力”。②凡善意信赖公示的表象而为一定的行为,在法律上应当受到保护,保护的方式就是承认此行为所产生的物权变动的效力,即发生与真实的物权状态相同的物权变动的法律效力。 (3)公示原则与公信原则的关系 公示原则在于使人“知”,即公示的目的,就在于使不特定的第三人有机会依法了解到物的权利状况,以确保自身的交易安全。公信原则在于使人“信”,公信原则实际上是赋予公示的内容以公信力。在这个意义上讲,公示原则从一开始就与公信原则产生了密切的联系。没有公信力的公示,是毫无意义的。物权的变动本来应当是在事实和形式上都是真实的情况下才会产生效力。但是,由于这两个原则被采用的结果就会发生即使事实上已经变动(例如当事人已经将房屋进行了买卖),但形式上没有采取公示方法(没有进行产权转让登记),仍然不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反之,如果形式上已经履行变动手续(如已登记),但事实上并未变动(如当事人之问并无真正让与的意思),仍然发生变动的效力。这种情形初看起来于理不合,但却是法律根据物权本身的特点,为保护交易的安全和快捷、稳定社会经济秩序而采取的措施。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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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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