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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市李某驾车送人前往B市,在B市甲区与乙区居民范某的车相撞,并将后者打伤。B市甲区公安分局决定扣留李某的汽车,对其拘留5日并处罚款300元。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08—卷二—83,多)
A市李某驾车送人前往B市,在B市甲区与乙区居民范某的车相撞,并将后者打伤。B市甲区公安分局决定扣留李某的汽车,对其拘留5日并处罚款300元。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08—卷二—83,多)
admin
2014-02-24
26
问题
A市李某驾车送人前往B市,在B市甲区与乙区居民范某的车相撞,并将后者打伤。B市甲区公安分局决定扣留李某的汽车,对其拘留5日并处罚款300元。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08—卷二—83,多)
选项
A、李某可向B市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
B、对扣留汽车行为,李某可向甲区人民法院起诉
C、李某应先申请复议,方能提起行政诉讼
D、范某可向乙区人民法院起诉
答案
A,B
解析
在本案中.扣留、拘留、罚款等具体行政行为均由甲区公安分局作出,复议的被申请人和诉讼的被告都是甲区公安分局。根据《行政复议法》第12条第1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作为被申请人,复议机关为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主管部门,因此,本案中,复议机关可以是B市公安局,也可以是甲区人民政府。A项正确。
行政诉讼除有特殊情况外,均由基层法院管辖。本案不存在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情形.应归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同时,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7条第1款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本案应由甲区公安分局所在地基层法院,即甲区人民法院管辖。选项B正确。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02条规定,被处罚人对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此,本案不属于复议前置的案件。C项错误。
范某作为受害人.根据《行政诉讼法解释》第13条第(3)项的规定,要求主管行政机关依法追究加害人法律责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故范某对甲区公安分局的拘留5日并处罚款300元的决定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但是,考生需要注意,《行政诉讼法》第18条虽然规定,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这里,必须是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主体起诉,才可由原告所在地管辖。在本案中,范某仅是交通违法行为的受害人,并非拘留5日的被处罚人,其所在地人民法院无权管辖。D项错误。
关于限制人身自由案件的管辖法院,考生需要准确理解: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此原告可以进行选择。这一规定的目的在于保护原告的诉权。在起诉限制人身自由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下,被告一般是拥有人身强制权的行政机关,如果此时一定要求原告到被告所在地法院参加诉讼,其人身便有可能为被告所控制,从而使原告不能起诉或虽然起诉也不能顺利参加诉讼活动。规定原告所在地作为管辖法院之一有利于切实保护原告诉权的行使。因此,这一案件只适用于因自己人身自由被限制而提起诉讼的原告,其他与本案有法律上利害关系,但自身人身自由没有受到限制的当事人起诉时,不适用这条规则。而且,“原告所在地”具体可以包括原告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和被限制人身自由地。同时,此处“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应做广义理解。由于限制人身自由的具体行政行为并不全部是强制措施,行政拘留等处罚行为也可能限制人身自由。那么,此处的“行政强制措施"是作与其他限制人身的行为严格区别的狭义理解,还是作将所有限制人身自由的具体行政行为都包含在内的广义理解呢?此处应作广义理解,即所有限制人身自由的具体行政行为均符合本条规定。只要一个具体行政行为对公民的人身自由进行了限制.无论其性质如何,它给当事人权益带来的损害都是相同的,在公民寻求诉讼救济的时候,法律上不应对其管辖法院区别对待。本题答案为A、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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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试题收录于:
试卷一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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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一
法律职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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