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答宋朝商事类法律的主要内容。

admin2015-12-30  37

问题 简答宋朝商事类法律的主要内容。

选项

答案在重理财及通商惠工思想的指导下,宋朝的商事立法有了很大发展。 (1)颁布市易法。市易法为王安石变法时所制定,旨在打破富商垄断市场,促进商品交易。市易法规定,成立市易务,作为管理市场,调节物价,控制商业贸易的专门机构。市易务由国家拨出一百万贯资金,依据市场情况平抑价格,向商人收购或出售货物,同时市易务也向商人贷款,由商人以地产或金银为抵押,半年或一年内还清。市易务通过掌握的雄厚资金,收购市场上的滞销货物,一旦市场上急需再向商贩成批地赊出,借以达到平抑物价控制市场的目的。 (2)实行禁榷法。包括榷盐、榷茶、榷酒等,即对这些货物的专卖制。榷盐、榷茶是在国家组织盐、茶的生产和收购的前提下,由国家进行官运官销或有限制地批发给商人零售,具体办法是根据盐、茶的产地和产量,划定运销范围,由官或商人发卖。私产、私运、私销,即为私盐、私茶,处罚较重,时有因犯禁榷之法而被处死者。在盐、茶之外,酒曲也被纳入国家专营之列,规定民持私酒入京城,五斗以上处死。两宋禁榷范围除了盐、茶、酒之外,还有矾、香药、铁、石炭、醋等。禁榷之法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民间商品的流通。 (3)制定市舶条法。宋代在东南沿海各港口设市舶司,管理商旅出海外与外国交易及来华外商的贸易事务。市舶司负责发给舶商出海“公凭”,检验其货物有无禁止出海的物品。对外商来舶进行“抽解”(即抽分,意即实物税)抽分比例为“十五取其一”或“十取其一”不等,高者达“十分抽二分”。对抽分后的货物进行“博买”(即官买),尤其是对象牙、珠宝等贵重物品一律博买。抽分和博买后的货物,外商可以请求发给公凭,在当地或外州发卖。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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