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器生产商甲企业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2018年3月以经营亏损、资金紧张为由同时申请延期纳税。所在地税务所驳回其延期纳税的申请并责令其限期申报,但甲企业逾期仍不申报。随后,税务所核定其应缴纳税款30 000元,限其于15日内缴清税款。甲企业在限期内

admin2019-11-06  47

问题 电器生产商甲企业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2018年3月以经营亏损、资金紧张为由同时申请延期纳税。所在地税务所驳回其延期纳税的申请并责令其限期申报,但甲企业逾期仍不申报。随后,税务所核定其应缴纳税款30 000元,限其于15日内缴清税款。甲企业在限期内未缴纳税款,并对核定的税款提出异议,税务所不接受甲企业的申辩,直接扣押其价值30 000元的一批电器。扣押后甲企业仍未缴纳税款,税务所遂将电器以30 000元的价格委托某商店销售,用以抵缴税款。
分析税务所的执法行为有何不妥之处。

选项

答案税务所执法不妥之处有:①实施税收强制执行措施时,未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②所扣押的商品未依法拍卖或变卖,而自行委托商店销售,应当依法、变卖所扣押的商品抵缴税款;③纳税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有申诉、抗辩权,税务所未听其申诉,做法不当。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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