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卷一第97题)下列哪些情形属于发明专利中清经实质审查应当予以驳回的情形?

admin2018-06-28  23

问题 (2007年卷一第97题)下列哪些情形属于发明专利中清经实质审查应当予以驳回的情形?

选项 A、说明书没有对发明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致使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无法实现
B、引用两项以上权利要求的多项从属权利要求,没有以择一的方式引用在前的权利要求
C、独立权利要求缺少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
D、权利要求书没有以说明书为依据,说明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答案A,C,D

解析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53条规定:“依照专利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发明专利申请经实质审查应当予以驳回的情形是指:(一)申请属于专利法第五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或者依照专利法第九条规定不能取得专利权的;(二)申请不符合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第四款、第九款、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或者本细则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的;(三)申请的修改不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或者分案的申请不符合本细则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的。”
    A.D.《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第4款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必要的时候.应当有附图。摘要应当简要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要点。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故选项A、D正确,符合题意。
    B.《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2条第2款规定:“从属权利要求只能引用在前的权利要求。引用两硕以上权利要求的多项从属权利要求,只能以择一方式引用在前的权利要求,并不得作为另一项多项从属权利要求的基础。”<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2条第2款并不是《专利法实施细则》第53条中规定的实质审查的驳回理由。故选项B错误,不符合题意。
    C.《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规定:“独立权利要求应当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故选项C正确,符合题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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